索引号:002482031/2017-30053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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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有效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7-06-15 10:1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发布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7〕89号),对我省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进行了规范。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6〕27号)精神,以及当前市民卡等可开通城市交通(公交)卡功能,互联网+发展使手机等可直接替代城市交通(公交)卡使用,因此有必要重新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在专题调研,充分听取各市价格等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规范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和收费管理具体规定,通过浙江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

二、主要内容

(一)城市交通(公交)IC卡新发卡时除按规定可以收取押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发卡费用。押金标准由发卡单位按每卡不超过15元确定,现行标准低于15元的不得提高。

(二)市民卡、社会保障卡等IC卡开通城市交通(公交)IC卡基本服务功能,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押金。

(三)因遗失、损坏等原因补换IC卡的,发卡单位可以收取补换卡工本费,补换卡工本费标准由发卡单位根据IC卡采购成本自主确定。

(四)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取消发卡单位从城市交通(公交)IC卡押金中计提折旧费,新发IC卡的押金在用户退卡时全额退还,此前已发IC卡剩余的押金在用户退卡时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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