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
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进一步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降低后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见附件1。
二、降低临时接电费用标准。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式约定临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结束临时用电的,预交的临时接电费用全部退还用户;确需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由双方另行约定。降低后的临时接电费用标准见附件2。
三、符合《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规定的高新技术投资项目,经由省科技厅确认后,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本通知收费标准的70%执行。
四、以上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商〔2004〕138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1.供(配)电工程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表
2.临时接电费用收取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