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42-2016-0022
浙价费〔2016〕70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卫生
资格类计算机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卫计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卫生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卫发函〔2016〕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卫生资格类考试(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的考试费标准,在国家组织考试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考务费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60元;采取纸笔考试方式的,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费为每人每科100元(含上缴部分费用)。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