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3 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ZJSP42-2016-0049

 

浙价费〔2016177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质量技术监督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二、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三、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五、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上述减负政策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为三年。各地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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