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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5-29599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5-06-12
文件编号:浙价资〔2015〕135号号 统一编号:ZJSP42-2015-0024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25 15:39 信息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各天然气发电企业,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公司、华能浙江分公司、华电浙江分公司、大唐浙江分公司、国电浙江分公司、国华浙江分公司:

  为更好发挥天然气发电机组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水平

  (一)电量电价。9F、6F机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67元(含税,下同),9E、6B机组为每千瓦时0.73元。

  (二)容量电价。9F和9E、6F、6B机组容量电价分别为360、680、470元/千瓦·年。为平稳过渡,杭州华电半山发电有限公司一期发电机组两年内暂按6B机组容量电价水平执行,两年后执行9F和9E机组容量电价水平。

  各发电企业具体电价水平详见附件。

  二、有关事项

  (一)为保障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和电网安全,对于不服从调度、不承担顶峰发电任务的天然气发电企业,扣发一定的容量电费。

  (二)热电联产机组因供热需要超计划发电的,其上网电价按省统调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结算。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量电价水平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5年1-3月天然气发电电量电价水平按上述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6分钱执行。

   

  附件:浙江省天然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天然气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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