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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5-29589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5-02-17
文件编号:浙发改财金〔2015〕107号 统一编号:ZJSP02-2015-0001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中公开选定中介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7 15:04 信息来源:省发改委 浏览次数: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精神以及落实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净化发行市场,严格防范廉政风险,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行为,现就发行企业债券采取公开方式选定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承销、评级、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债券发行工作的具体要求,采取公开方式选定。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各级发改委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发行人应公开、公正选聘中介机构”、“主承销商应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等具体规定,全省各级发改部门不得为发债企业指定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或划定范围,不得干预发债企业选聘中介机构。

  (三)各级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协助并指导发债企业开展招标工作。

  (四)选定中介机构由发债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条件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五)政府性主导投资项目企业债券发行意向明确后,发债企业优先考虑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中介机构。对市场条件尚不成熟或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可以采用协商、挂牌、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简易竞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发债参照执行。

  (六)主承销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担任主承销商的执业要求,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具有熟悉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且具备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应的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近三年无失信记录。

  (七)主承销商招标标准应重点考虑债券票面利率、承销费率、承销经验、履约措施、合作优势、存续期服务记录等。科学设定各评分要素分值,聘请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定。

  (八)对信用评级、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定,也可以采取简易竞标方式。但各种方式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定的机构必须符合开展相关业务的良好条件。

  (九)各级发改部门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要求,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债券发行全过程的综合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十)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活动的有关纪律和要求,不得接受中介机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宴请等。

  (十一)各中介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职业规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承揽中介业务。

  (十二)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各中介机构在浙江开展债券业务的主要情况、信用记录、发行人反馈意见等将如实登记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可公开查询并作为今后开展相关业务的参考。

  (十三)各级发改部门、企业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意义。对政府部门、发债企业公职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纪依规从重从严处理。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违约、不正当竞争或不诚信行为,除按照规定处理从业人员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还应处罚中介机构,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列入企业债券“黑名单”,暂停其相关债券业务。

  (十四)各市发改部门在报送发债申请时,将发行人选定中介机构过程的书面说明作为附件报送我委。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请及时告知我委。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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