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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4-29655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4-08-04
文件编号:浙价资〔2014〕192号 号 统一编号:ZJSP42-2014-0065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进行电费补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06 11:19 信息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对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进行电费补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信委(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有序用电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承担有序用电任务的电力用户进行电费补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费补偿范围

  承担有序用电任务,被限停用电并装设负荷控制装置的两部制电力用户,根据限停用电负荷(或容量)和时间进行电费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用户,以及违反有序用电有关规定,不执行有序用电任务的用户,不予电费补偿。

  二、电费补偿的计算和结算

  (一)符合上述规定的两部制电力用户每个电费结算月的电费补偿金额,可分为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来计算,具体计算公式详见附件。

  (二)限停用电负荷和时间以电费结算月度内负荷管理系统的记录为准,根据负荷管理系统日负荷曲线中采集的每15分钟的平均功率作为依据,限停用电时间统计以分钟为单位再换算成小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三)电费补偿要落实到户,每个电费结算月由供电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出电力用户的电费补偿金额,在当期应收电费中冲抵。

  三、有关事项

  因有序用电需要而要求用户检修设备等原因,造成电力用户整台或整组受电变压器停电15日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申请作暂停处理,暂停次数不受每年不超过2次的限制。

  四、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对两部制电力用户有序用电试行电费补偿的通知》(浙价商〔200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两部制电力用户有序用电电费补偿计算公式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附件下载:附件_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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