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42-2014-0019
浙价费〔2014〕76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们《关于延长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浙公消〔2013〕7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重新核定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即: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践操作技能考试收费标准为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实践操作技能考试中使用的灭火器、泡沫液等一次性消耗材料按实际购进价收取。除上述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