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42-2014-0018
浙价举〔2014〕66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办结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填写《浙江省价格举报奖励申报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发出《价格举报奖励金领取通知书》、给予举报人精神奖励的可发《价格举报精神鼓励通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1、2、3。
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检〔2001〕4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价格举报奖励申报表
2.价格举报奖励金领取通知书
3.价格举报精神鼓励通知书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3月27日
附件1
浙江省价格举报奖励申报表
举报人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住址 |
举报件编号 |
|||||
申报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
||||||
举报中心(检查分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物价局领导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
附件2
价格举报奖励金领取通知书
______举报人:
你(们)于 年 月 日向我们提供的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与事实相符,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重要作用,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经研究,决定对你(们)实施物质奖励,奖励金额为______元。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持本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领取奖励金,如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领取地址:
价格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3
价格举报精神鼓励通知书
______举报人:
年 月 日,你(们)向 提出的有关 的举报事项收悉。经查,你(们)提供的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直接证据),对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特此表示感谢!希望你(们)继续支持和关心价格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