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42-2013-0083
浙价费〔2013〕255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厅、省科技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精神,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公安等7个部门 18 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