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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12-29621 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12-08-17
文件编号:浙价费〔2012〕245号 统一编号:ZJSP42-2012-0071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澳合作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12-08-17 00:00 信息来源:浙江省物价局 浏览次数: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澳合作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学费标准的复函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要求批准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澳合作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五年制普通类高等教育专科专业学费标准的请示》(宁城院政〔2012〕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与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西悉尼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举办的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澳合作技术与继续教育学院学费标准如下: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报关与国际货运专业高等专科教育项目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自2012年招生起执行,至2021年止。

  二、你院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你院应按规定在学费收入中安排10%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及生活补助等。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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