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邮政公司:
为了规范我省邮政相关服务收费,维护消费者和邮政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要通信申请注册服务费、机要更改名址登记费及新建单位登记通邮服务费停止收取。
二、按照《邮政法》的相关条款,邮政企业其它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资费标准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邮政企业其它业务资费指: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以外的业务资费。
三、邮政企业开展邮政其它业务,必须坚持规范管理、合理收费、用户自愿的原则。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邮政企业其它业务资费,凡是涉及面向大众的收费项目,各级邮政企业应将相关的收费文件在实施前15日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邮政企业应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
四、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邮政局关于统一规范邮政特殊服务收费等问题的通知》(浙价费〔1999〕17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机要通信延伸服务收费的批复》(浙价费〔1996〕17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