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温岭市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问题的复函
温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暂时按原标准继续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请示》(温政〔2009〕2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促进节约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意你市对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征收范围暂定为温岭市境内使用城乡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学历教育学校、城乡一体化二级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暂缓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超计划(定额) 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四、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等相关事项。执收单位应到温岭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