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旨在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培养和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推动城乡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二、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是指城乡和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乡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乡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地要按照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要求,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企事业单位后居民,先部分补偿后完全补偿”的步骤和方向,积极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前还没有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尽快施行。
三、合理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要区别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涉及居民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先期可按照补偿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环节成本的原则核定,以后可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按完全补偿原则核定。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推动“户集、村收、镇(乡)运、县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方式的实施,促进垃圾处理城乡一体化。
垃圾处理的成本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具体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可通过对垃圾处理的成本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确定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各个环节的成本,分项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并可采取一次听证、分步实施的方式。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取消或归并涉及垃圾处理的卫生费、清扫费等同类收费,防止重复收费,切实免除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四、科学设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对城乡居民可按户或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乡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按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可按营业面积或垃圾产生量收取;对交通运输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
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收集和运输能力并按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免收清扫保洁、收集和运输环节的费用,只收取处置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环卫部门(企业)代为清运,全额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地要根据实际,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交费的原则设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载体和征收方式。
在推进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低保等待遇的家庭,要适当减免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组织和领导,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实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使社会各方面充分认识实行生活垃圾处理制度对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自觉支持和配合政府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实施,确保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断完善和顺利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