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道路占道、挖掘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市道路的含义。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45号令)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楼间通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路肩、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照明设施、路名牌、吨位牌等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桥孔、挡土墙、桥栏、人行扶梯、照明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收费亭等桥梁附属设施和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二、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取范围。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占道收费标准、城市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道路等级、道路区位、占道性质(经营性占道、建筑堆物占道、停放车辆占道、户外广告占道)、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四、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五、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
(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
(三)由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六、城市道路占道、挖掘修复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修复和管理。执收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城市道路占道收费项目和标准
2. 浙江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