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规范
档案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档案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档案服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服务包括档案利用服务、档案代理服务等。档案利用服务是指国家档案馆(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档案的查阅、复制、摘录及出具证明等活动。档案代理服务是指档案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业务培训、档案数字化及其他技术加工等服务。
二、全省国家档案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在利用过程中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各国家档案馆确定;档案代理服务收费,由档案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档案利用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事项需要收费的,按照国家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档案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自立项目乱收费。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档案局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