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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25-07-0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托育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7-09 15:38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

为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有效减轻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现将我省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开设托班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

二、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三、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明确收费标准参考区间,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属地政府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分别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定价方式进行管理,并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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