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3号)精神及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现就完善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0.015元/人千米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
二、今后我省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加收标准随成品油价格调整适时联动。以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5.12元/升为基数,每升柴油价格累计上调达到0.50元及其倍数并持续一个月时,可以加收燃油附加费 0.005元/人千米及其相应倍数,依此类推。反之则相应降低或停收燃油附加费。
三、道路班车客运业务经营者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涉及票价调整的,应提前5天报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于客票预售前不少于3天在班车始发地售票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四、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批复》(浙价服〔2007〕312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