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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38551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03-20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4〕18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史峰卫、周维东)

发布日期:2024-03-26 16:50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峰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

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邰城北路

当事人:史峰卫

身份证号码:61043119********57

住址:陕西省武功县南仁乡董村一组

单位: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维东

身份证号码:51060219********5X

住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付206号

单位: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举报,对你(单位)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余杭院区二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浙一余杭二期工程项目)投标时,涉嫌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2024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

现查明,浙一余杭二期工程项目是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于2023年9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中标项目金额276163.6954万元。你(单位)投标业绩“湖北中医院大学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系伪造,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史峰卫担任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维东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当事人有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情形,调查中未发现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回复、调查函及复函、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业绩弄虚作假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二)规定的情形,构成违法,适用《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0〕951号)。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捌拾伍万肆仟柒佰叁拾叁元整(小写:24854733元)。(按中标项目金额276163.6954万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主管人员史峰卫和直接责任人周维东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叁万陆仟玖佰贰拾陆元整(小写:2236926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规定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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