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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00066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02-07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4〕4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欢、郭志安)

发布日期:2024-02-18 09:31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中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A1DT2Q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登大厦


当事人:李欢

身份证号码:61042419910******27

住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

单位:中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郭志安

身份证号码:61010419680******90

住址:西安市莲湖区糜家桥姑娘楼


根据举报,对你(单位)在“甬台温高速至沿海高速温岭联络线房建工程第FJ02标段”(以下简称:“该工程”)投标时,涉嫌存在业绩弄虚作假的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该工程”列入2023年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开标、5月12日评标,有83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项目金额为9453.2638万元,目前中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并已进场施工。你(单位)投标业绩“太奥广场商业中心太奥国际写字楼主体工程”系伪造,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李欢担任中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志安受法定代表人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二)规定的情形,构成违法且中标无效。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陆仟贰佰陆拾壹元整(小写:756261元)。(按中标项目金额9453.2638万元的千分之八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主管人员李欢和直接责任人郭志安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零伍佰零壹元整(小写:60501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计算)。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规定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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