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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00001 组配分类: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01-03
文件编号:浙发改法字〔2024〕1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王国征、李昊)

发布日期:2024-01-03 16:08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0757511D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

当事人:王国征

身份证号码:3725231984******10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

单位: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昊

身份证号码:3701811994******16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

单位: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温州市温瑞平原东片排涝工程三期工程(经开区)瓯飞起步区四甲浦、中心河、中心南河河道工程”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投标业绩“淘河高新区化马湾乡段综合治理工程(二期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系伪造,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王国征担任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昊受王国征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回复、调查函、复函及项目业主书面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二)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大写)玖拾捌万肆仟叁佰柒拾柒元整(小写:984377元)。(按中标项目金额109375266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王国征和直接责任人李昊分别处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万捌仟伍佰玖拾肆元整(小写:88594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规定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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