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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4-00015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4-01-10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函〔2024〕26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州市6家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的函

发布日期:2024-01-11 15:25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规定,我委会同省能源局对湖州市发展改革委初审结论进行了复核,认定安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自备电厂属于三余发电自备电厂。

请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按我省政策规定,免收上述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交叉补贴,减半征收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自2023年6月起执行。请湖州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上述企业自备电厂的监管,如发现不符合三余自备电厂运行管理要求的,请及时通知属地电网企业停止执行相应减免政策。


附件:三余自备电厂信息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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