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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3-00236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生成日期:2023-04-24
文件编号:浙发改社会〔2023〕100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3-0006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3-04-24 17: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编制背景

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浙江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等法规、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实行负面清单准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在《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试行一年基础上,正式形成《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二、编制思路

负面清单编制既要注重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结合浙江实际能落地、可操作,重点把握三个原则:

明确适用范围与边界管理。大运河负面清单适用范围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即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负面清单涉及的概念均与相关法规及规划做好衔接,明确了范围边界以及边界划定责任主体,确保不存在概念以及范围上的模糊。

注重遗产保护与统筹利用。大运河负面清单编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的批示精神,在坚持保护优先,守好底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浙江大运河穿城而过的现实,为合理开发利用运河资源预留了空间。

依法依规与社会意见统一。大运河负面清单每条内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划支撑,清单事项与相关职能部门做了充分对接,确保内容合法合规。负面清单编制过程中,法律专家专题指导,全面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地市、企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负责清单依法依规与社会意见相统一。

三、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具体内容共14条,主要包括六类空间管控和三类建设项目管控。

(一)六类空间管控

——历史文化空间。清单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和专项保护规划进行管控。

——河道管理范围。清单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水文监测保护范围。清单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国家水文条例等规定的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城镇建成区。清单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城镇建成区老城改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项目、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和住宅商品房用地。

——非建成区。清单明确大运河核心监控区非建成区严禁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滨河生态空间。清单明确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各1000米为大运河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

(二)三类建设项目管控

——码头项目。清单明确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头项目。

——产业项目。清单明确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相关要求,项目选址空间上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编制成果等相关规定。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清单明确在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情况,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文物局;

解读人:省发展改革委俞洁,0571-87051720;省经信厅唐国锋,0571-87052923;省自然资源厅王洪涛,0571-88877244;省生态环境厅杨东叶,0571-28869059;省住建厅郑赫,0571-87052805;省文物局黄昊德,0571-8701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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