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开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
当事人:黎开全
身份证号码:5102211966******11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
单位: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阳星光
身份证号码:5102211971******1X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
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8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举行听证。
现查明:你公司投标业绩“阳江市海堤达标加固工程(高新区海堤段)第III标段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该项目建设单位回函称:“我市目前没有阳江市海堤达标加固工程(高新区海堤段)第III标段的水利工程”,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黎开全担任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阳星光受黎开全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586747元(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76305252元的千分之九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黎开全和直接责任人阳星光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42807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九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