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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3-00868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3-12-11
文件编号:浙发改能源〔2023〕312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3-0011
有效性:有效

【文字解读】《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3-12-12 20:2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监办、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则》),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有关要求,对《浙江省中长期电力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浙发改能源〔2022〕301号)进行修订。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过程中,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深入开展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结合浙江省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征求了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和各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印发。

二、修订内容

为体现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规则》重点修订了涉及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适应性调整、中长期与现货衔接、相关交易参数调整优化等条款。

一是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调整。5月,国家印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明确企业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相关条款相应调整修订。例如,第四十条将批发用户用电价格构成由“交易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调整为“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是完善交易模式、加强与现货衔接。9月,国家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为做好中长期交易与现货衔接,涉及中长期交易模式条款相应调整修订。例如,第三十九条明确“交易价格按单一价格形成,分时电价用户结算价格按照分时电价政策执行。”第四十四条明确“现货市场运行时,直接参与现货市场的用户和售电公司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以及其对应发电企业的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若已约定电力曲线、交割结算节点和相应结算价格,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未约定则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典型曲线确定。”

三是优化交易参数、促进市场竞争。为激励市场主体充分竞争,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合理形成价格,交易参数相应调整修订。例如,第三十六条提出“综合能源绿保稳工程中绿色、保供、稳价、项目等推进情况设置发电企业交易电量限值;考虑燃料生产成本变化,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与燃料价格挂钩联动条款,引导形成交易电价随燃料价格变化合理浮动机制,具体另行规定。”第一百〇四条将发电企业超发结算价格调整为“按当月市场内同类别机组单笔合同交易最低价结算”。

三、框架和主要内容

《规则》共三个部分十一章。

(一)总体要求。包括一到三章。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和实施主体等内容;第二章市场成员,主要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权责、准入与退出、市场注册管理、交易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第三章交易相关价格,明确了市场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

(二)组织实施。包括四到七章。第四章电力批发交易和第五章电力零售交易,主要规定了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时序、申报电量确定、交易出清、安全校核等交易执行方式。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确定了交易合同的签订和电量偏差处理执行办法;第七章计量与结算,明确了各市市场主体计量结算的基本原则。

(三)监督管理。包括八到十一章。第八章信息披露,界定了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要求;第九章至十一章,主要针对市场干预、争议和违规处理等作了规定。

解读单位:省能源局

解读人:汪文辉 8705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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