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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2-37228 组配分类:重要公告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2022-07-29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施工标段投诉处理意见的通知(中交一航局)

发布日期:2022-08-01 09:31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施工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604002001)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施工标段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西岙村

法定代表人:蒋春雷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在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施工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招标人)于2022年6月14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邀请第三方专家评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陈述申辩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航局”)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为“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未体现“钢筋混凝土”的具体表述,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对筒仓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的要求。

投诉人要求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原评标委员会)申辩:中交一航局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材料字面没有直接载明“钢筋混凝土”,但是根据单位业绩的施工内容、建筑规模判断这应该是钢筋混凝土的。

现查明:(一)中央储备粮舟山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由中储粮〔2021〕239号批准建设,并经浙发改基综函〔2021〕830号文件批准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监管,其中施工标段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2022年5月31日、6月1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等16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为6月2日至6月6日。

(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到日前(时间以竣(交)工验收日期为准),投标人完成过一项总仓容3万吨及以上(或总建筑容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圆筒仓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工程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须同时提供施工合同或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多个证明材料就同一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按工程竣(交)工验收记录(报告)、施工合同、发包人证明的顺序认定”。

(三)中交一航局此次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为“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总承包合同(设备采购部分,水工、土建和安装部分)、交工验收证书、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业主证明。业绩证明、业主证明载明该项目配套建设24座仓容3万吨的筒仓......,上述证明材料中均未载明筒仓的结构类型或层数,相关文字表述中亦未出现“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字样。

(四)中交一航局陈述,我司投标业绩为“黄骅港(煤炭港区)四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属于超大型煤炭行业物流仓储类建设项目,迄今为止国内尚无在大型煤炭储运工程中应用钢结构或砖石结构筒仓的案例。作为工程建设行业基本常识,目前所有混凝土相关的结构设计规范中,均只对基础垫层的配筋不做要求,其他混凝土结构均应按受力或构造要求配筋。因此我司投标业绩中筒仓的结构形式确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五)第三方专家评审意见,从中交一航局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资料来看,未载明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投标业绩是否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需要通过询标程序做进一步判断。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要求为自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到日前投标人完成过一项总仓容3万吨及以上(或总建筑容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钢筋混凝土圆筒仓的施工总承包业绩。中交一航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载明筒仓的结构类型,基于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无法认定业绩中的筒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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