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8105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2-31
文件编号:浙发改价格〔2021〕464号 统一编号:ZJSP02-2021-0014
有效性:有效

《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6 17:22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目的、依据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双减”政策,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规范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目的

对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降低过高的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经济负担;增强校外培训收费透明度,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精神,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8号),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二、主要内容、重要举措

(一)主要内容

机构办学许可审批地在我省并经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基准价为18元/课时·人次,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标准课程时长线上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各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班型收费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

(二)重要举措

将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规定培训机构要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 读 人:马方圆

联系电话:0571-8705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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