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和依据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浙江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1部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编制的。
(二)目的
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制定和实施《浙江标准》为全省各地提供了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一步,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奠定了基础。
(三)过程
编制起草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认真调研起草。《国家标准》印发实施后,我们对标《国家标准》,结合“十三五”时期已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调研、比较分析等,形成了《浙江标准》初稿。二是广泛听取意见。先后组织召开数次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一次社会公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7月上旬,两次书面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地市发展改革委、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逐条梳理和吸收收集到的意见,反复论证修改。三是开展审查评估。7月下旬至今,根据国家要求,对超出《国家标准》的内容开展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根据我省文件发布要求,联合发文的29个省级部门均出具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12月28日,《浙江标准》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强《浙江标准》的规范性、落地性和领先性。
二、主要特点
《浙江标准》由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等11大领域95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组成,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单位。
(一)注重规范性。一是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的要求,《浙江标准》做到了《国家标准》明确的80项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和内容不漏、服务标准不低。二是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部委对于地方标准制定的要求。对《浙江标准》中超出《国家标准》的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开展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注重落地性。一是审慎新增服务项目。结合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水平高于全国的实际,从保持政策稳定性的角度,在《浙江标准》增加了我省“十三五”已实施的高于《国家标准》的内容。二是审慎提高服务水平。《浙江标准》比《国家标准》提高了两方面水平。第一,保留了我省“十三五”已实施的高于《国家标准》的内容。第二,增加了我省2006年以后经国家允许停止执行的“只有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享受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三)注重领先性。一是数量上保持领先。《浙江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比《国家标准》增加了13项。同时,由于拆分项目产生2项数量增加,主要是将《国家标准》“医疗救助”拆分为“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拆分为“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安全监管”。二是服务水平保持领先。对《国家标准》中13项服务项目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上有了拓展或提高。
三、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浙江标准》由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军有所抚、文有所化、体有所健、事有所便等11大领域95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组成,每一个服务项目都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牵头单位(详见下表)。
表:《浙江标准》主要服务项目统计表
序号 | 类别 | 事项数 | 服务事项 | |
1 | 幼有所育 | 9 |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3)基本避孕服务 (5)预防接种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2)孕产妇健康服务 (4)生育保险 (6)儿童健康管理 (8)困境儿童保障 |
2 | 学有所教 | 9 |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
(3)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 ▲(5)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7)普通高中免学费 ▲(9)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 (4)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 (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8)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
3 | 劳有所得 | 12 | (1)就业信息服务 (2)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5)就业见习服务 | (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6)就业援助 | |||
(7)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8)“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 ||||
(9)劳动关系协调 (11)失业保险 | (10)劳动用工保障 (12)工伤保险 | |||
4 | 病有所医 | 17 |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
(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
(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 (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 |||
(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1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 ||||
(1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1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12)职业病健康管理 (1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15)疾病应急救助 (16)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
5 | 老有所养 | 4 | (1)老年人健康管理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2)老年人福利补贴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6 | 住有所居 | 3 | (1)公租房保障 (3)农村危房改造 | (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
7 | 弱有所扶 | 14 | (1)最低生活保障 (3)医疗救助 (5)受灾人员救助 |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4)临时救助 (6)法律援助 |
▲(7)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8)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10)残疾人康复服务 (12)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 (9)残疾人托养庇护服务 ▲(11)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13)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 |||
(14)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 ||||
8 | 军有所抚 | 5 | (1)优待抚恤 (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 (2)退役军人安置 ★(4)烈士纪念活动和宣传教育 |
(5)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 ||||
9 | 文有所化 | 10 | ▲(1)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3)收听广播 (5)观赏电影 (7)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 (2)送戏曲下乡 (4)观看电视 (6)读书看报 ★(8)参观文化遗产 |
★(9)公益假日活动、流动少年宫进农村进社区 ★(10)档案查询利用 | ||||
10 | 体有所健 | 2 | (1)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 (2)全民健身服务 |
11 | 事有所便 | 10 | ★(1)公共交通 ★(3)邮政快递服务 (5)药品安全监管 ★(7)防灾避险 ★(9)气象服务 | ★(2)公共法律服务 (4)食品安全监管 ★(6)社会治安 ★(8)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10)环境质量 |
注:表中打“▲”项目为我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提升的项目;打“★”项目为我
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新增的项目。
(二)重要举措
《浙江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弱势群体的急难愁盼和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11大领域95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涵盖了人民群众生育、教育、就业、卫生、养老、住房、救助、文化、体育、环境、生活等多方面,清单化、标准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省发展改革委
解 读 人:曹婧甜
联系电话:0571-87056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