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7504 组配分类: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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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4 16:5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41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电能无法大规模存储,生产与消费需实时平衡,不同用电时段所耗用的电力资源不同,供电成本差异很大。在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求紧张,为保障电力供应,在输配环节需要加强电网建设、保障输配电能力,在发电环节需要调动高成本发电机组顶峰发电,供电成本相对较高;反之,在用电低谷时段,电力供求宽松,供电成本低的机组发电即可保障供应,供电成本相对较低。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

浙江分时电价政策实施以来,在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保障电力安全供应、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浙江新能源装机规模不断扩大,电力消费结构加快变化,用电负荷呈现夏冬季“双峰”、全天上下午“双峰”、峰谷差持续扩大等特性,电力生产侧与消费侧双向大幅波动,保障电力安全经济运行面临更大挑战,原有分时电价政策存在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匹配等问题,包括峰谷时段划分不够准确、峰谷价差激励作用不够明显、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的作用趋于弱化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次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利于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尽可能少地启动有序用电,降低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同时,合理拉大峰谷电价价差为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发展创造了更大空间,有利于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的发展和消纳,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二、《通知》的出台目的

分时电价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是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可支撑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分时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明确政策实施范围。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等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综合考虑国家“加快扩大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要求,以及部分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受生产经营习惯所限、短期内无法调整用电行为的实际情况,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本次暂不调整,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二是优化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电力负荷特性、电力供需形势、新能源和储能等发展趋势,考虑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方式的可行性,将全年大工业电价尖峰时段由原19:00-21:00调整为9:00-11:00、15:00-17:00,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4小时,高峰时段由原来的10小时减少至8小时,低谷时段仍为12小时。同时,为做好迎峰度夏度冬期间电力保障工作,在每年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增设13:00-15:00为尖峰时段,上述4个月内全天尖峰时段由原来的2个小时增加至6小时,高峰时段由原来的10小时减少至6小时,低谷时段仍为12小时。

三是拉大峰谷价差。结合我省大工业电价用户峰谷用电量比例,分别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降低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四是执行时间。《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四、《通知》的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

二是优化时段划分,增加尖峰时段2小时,1、7、8、12等月份尖峰时段增加4小时;

三是拉大峰谷价差;4.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五、《通知》对各方的影响情况

此次分时电价政策完善,以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原则,对社会总体用电成本影响较小。具体看,由于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尖峰、高峰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上调,低谷时段的电价会有所下调,对不同大工业电价用户会带来差异化影响。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企业用电成本会下降;在尖峰高峰时段用电多、缺乏调节能力的企业用电成本会有所上升,即需要承担尖峰和高峰时段较高的供电成本,但企业也可通过加装储能及光伏等方式降低用电成本,总体电价水平可控。需要指出的是,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可有效减少部分输配电、发电资源投入,提升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和经济性,有利于从总体上降低社会用电成本。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夏靓

联系电话:0571-8705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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