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的要求,省发改委共涉及放权事项10项,其中减少层级的事项9项,直接交办的事项1项。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权事项及内容
(一)重点工程项目申报和管理:依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要求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二)各类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依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要求国家、省给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三)鼓励类限额以下外资项目、国内投资基建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对上述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初审和申报。
(四)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报: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公告,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初审和申报。
(五)地方企业发行债券初审: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初审和申报。
(六)创业投资企业备案: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初审和申报。
(七)5万KW以下陆上风电项目申报: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划、具有开发价值的5万KW(不含5万KW)以下陆上风电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八)沼气发电项目申报: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改善当地环境的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并网发电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九)太阳能发电项目申报:依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对具有商业化推广价值和示范作用的太阳能并网发电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依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申报国家资金补助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二、放权事项的运作方式
(一)减少层级的运作方式。第1—9项放权事项,由原来的县(市、区)发改局初审、上报设区市发改委审核、再上报省发改委审批和管理,调整为由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初审后直接上报省发改委审批和管理,并抄报设区市发改委备案。设区市本级的事项仍由市发改委初审后报省发改委审批和管理。
(二)直接交办的运作方式。第10项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交由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审批,并抄报设区市发改委、省发改委备案。设区市本级的事项仍由市发改委审批,并抄报省发改委备案。
(三)调整放权事项行文范围。上述放权事项,省发改委行文范围从原先的各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扩大到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
三、做好放权工作的要求
扩权强县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发改委成立扩权强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发改系统的放权事宜。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省发改委及相关处室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放权事项的网上并联审批系统,修改完善放权事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对放权事项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和运行监管,在3月底前完成放权事项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放权事项运作顺畅。
设区市发改委对上述放权事项要及时衔接落实,并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事后监管,确保放权事项落实到位。
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局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熟悉相关审批业务;认真制定放权事项的审批管理办法,公开办事程序、前置条件和办结时限;建立责任落实、权责一致的责任机制,确保放权事项规范有序运行。
四、上述10项放权事项自2009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