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031/2021-36974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05-31
文件编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9 09:00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现将《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31日



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浙江是海洋大省,海域面积26万平方千米(领海和内水面积4.4万平方千米),海岸线6600千米,海岛4350个,海岛数量和海岸线长度均居全国第一,拥有杭州湾、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众多海湾。海洋是浙江的希望所在、潜力所在、优势所在。《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海洋强省”“陆海统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绘好新时代‘富春山居图’”,《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将“海清岛秀”作为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浙江海洋强省战略,系统强化浙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现状,制定《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

(一)“十三五”工作成效

“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中趋好。“十三五”期间,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海水比例稳步上升,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比例逐步下降,水体富营养化总体呈下降趋势。优良海水比例均值达到42.7%,较“十二五”期间上升13.8个百分点。四类和劣四类海水比例均值为46.5%,下降了12.8个百分点。富营养化指数均值由“十二五”期间的4.15降至“十三五”期间的2.56,降幅明显。

二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实行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全省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水质均优于四类(含四类),水质明显改善。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总量大幅削减。全面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入海排污口205个。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工作,省级以上工业集聚片区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船舶污染得到有效防控,绿色港航逐步推进。

三是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扎实推进。深入实施“一打三整治”行动,渔场资源首次出现恢复迹象。开展全域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累计获批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4个。全省完成海岸线整治修复360千米。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和海洋保护区建设。建成国家级、省级各类海洋保护地18个,总面积逾4000平方千米。

四是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管不断强化。整合优化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站位,统一监测频次和评价方法,对沿海设区市实施差别化海水水质考核。组建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扩充人员力量,提升装备水平。建立海域污染监视监测系统,5万吨级以上油码头均已安装溢油监控报警系统。严管船舶违章排污,在宁波-舟山港建成2个国家污染应急设备库。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查违法行为。

五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日趋健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海洋生态保护红线1.4万平方千米,占省管海域面积的31.72%。制定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海岸线保护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等规划,控制海洋开发强度,实行差别化岸线保护制度。率先探索建立自然岸线与生态岸线占补平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建立设区市政府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推进国家“湾(滩)长制”试点和象山港总氮控制试点。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三五”以来,尽管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深层次问题。

一是海洋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有待提升。海洋区域性、结构性污染仍然较为突出,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协调性仍有提升空间。海域空间开发利用方式相对粗放低效,海岸线利用效率不高,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有待加快解决。海洋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石化化工、港航物流、传统海洋渔业等产业绿色化发展不充分。海洋碳汇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全面融入全省低碳发展战略,海洋应对气候变化潜力未有效发挥,主动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有待提升。

二是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仍需进一步改善。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仍然不容乐观,“十三五”期间,四类和劣四类海水面积占46.5%,杭州湾、象山港、乐清湾、三门湾等重点海湾水质大部分为劣四类,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严重。面源污染仍然严重。部分重点海湾健康状态不佳,杭州湾生态系统总体评价为不健康状态,乐清湾生态系统总体评价为亚健康状态。

三是海洋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依然不容忽视。海洋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修复不足,滨海湿地等生态空间挤占较为严重,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有待提升。海洋捕捞强度仍然过大,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不够,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危害较为严重。全省沿海航运、石化等发展迅速,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突发环境事故风险隐患日益增加。核电、火电温排水等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长期存在。此外,海洋微塑料以及新型有毒有害污染物对海洋生物的威胁逐步显现,沿海核电厂以及外来的海洋放射性污染风险也依然存在。

四是“临海不亲海”等现象普遍存在。海岸带开发利用对绿地、水系等生态空间保留不足,海塘生态化建设不够、塘型结构不合理,沿海废旧码头和沿岸非法构筑物不同程度存在,压缩了公众亲海空间。海岸带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善,大量的优质滨海资源得不到体验和亲近。部分海域、岸线海洋垃圾清理不及时,破坏了亲海空间整体景观。亲海空间的环境品质和亲海体验感均有待提升。

五是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尚不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仍不健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陆海统筹机制尚未完善,跨行政区域的海域和流域综合协同治理机制不成熟。监测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薄弱,预警预测能力建设滞后。监管能力不足,全省统一的执法队伍体系尚未形成,无法满足监管需求。

(三)“十四五”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我省将迈上高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的新征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

一是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浙江“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生态文明建设要先行示范”,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锚定新目标新定位,为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机遇;二是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总体要求下,绿色低碳发展成为社会共识,协同推进海洋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被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三是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实施,海洋在其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四是党中央“海洋强国”和我省“海洋强省”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战略地位逐步凸显;五是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实施,为我省与邻近省市的生态环境联保共治创造了有利条件;六是全省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协同推进,特别是全域美丽大花园建设的实施,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陆海统筹机制提供了有效平台;七是全球对海洋塑料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日益关注,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需求不断提升。

综合判断,“十四五”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交织、动力与困难并存,全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必须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底线思维,充分把握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努力开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为高水平推进美丽浙江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历次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中国、美丽浙江、海洋强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等的决策部署,“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聚焦解决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护、治理与监管并重,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引领。以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为引领,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科学合理布局沿海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产业体系,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

陆海统筹,系统治理。实施陆海联防共治,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海洋排放。推动生态保护的区域联动,提升协同效能,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统筹保护机制,推动陆海协同治理见成效。

一湾一策,点面结合。聚焦重点海湾(湾区),以解决突出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实施“一湾一策”差异化治理。在典型区域和关键环节开展示范,进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综合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改革创新,多方共治。以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改革创新。引导和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群策群力,形成共抓海洋生态环境大保护的格局。

(六)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展望2035年,浙江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沿海地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形成,美丽海洋建设目标基本实现。陆海一体化污染防治体系有效形成,海洋生态实现系统保护和修复,生态良好、生境完整、生物多样的健康状态基本呈现,海洋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基本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海洋绿色低碳发展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全域“美丽海湾”基本建成。

锚定2035年远景目标,“十四五”时期全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是: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有升。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稳步提升,完成国家下达指标;海水富营养化程度继续降低;陆源入海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按国家要求稳定达标。

海洋生态安全得到有力保障。海域生物多样性保持稳定,典型生态系统逐渐恢复,重点海湾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有所改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滨海湿地恢复修复面积不少于2000公顷。

临海亲海空间品质有效提升。滨海浴场、沙滩环境持续改善,滨海风貌实现绿化美化,海岸带生态显著恢复,基本建成10个“美丽海湾”、10个海岛公园,“美丽海湾”覆盖岸线长度不少于400千米。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治理水平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得到系统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能力显著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有效构建。

2.主要指标

“十四五”期间共设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指标13项,其中约束性指标4项、预期性指标9项,涵盖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空间提升等三方面。

表1  “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20年

现状值

2025年

目标值

指标

性质

海洋环境质量改善方面

1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

(一、二类)比例

%

43.4(170个

监测站位数据)

国家下达指标

约束性

2

主要入海河流水功能区达标率

%

待国家核定

国家下达指标

预期性

3

主要海湾富营养化指数下降程度

%

-

5年均值较十三五降低5个百分点

预期性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面

4

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

-

≥35

约束性

5

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

%

-

≥78

约束性

6

新增岸线修复长度

千米

-

74

预期性

7

滨海湿地恢复修复面积

公顷

-

2000

预期性

8

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管理海域面积

%

31.72

符合国家要求

约束性

9

海洋自然保护地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比例

%

9.0

10

预期性

10

增殖放流数量

单位

-

100亿 

预期性

亲海空间提升方面

11

海岛公园建成数

5

10

预期性

12

“美丽海湾”建成数

-

10

预期性

13

整治修复亲海岸滩长度

千米

-

40

预期性

(七)总体战略

一是以海洋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促进海洋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优化海洋空间保护开发格局,提升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海洋绿色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发展海上绿色航运和海洋新能源,助力全省有效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和清洁低碳现代能源体系。增强海洋应对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大力推进海洋碳汇建设,促进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探索开展“零碳岛”建设。开展全民行动,加快沿海地区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是以海洋强省和“美丽浙江”建设战略为引领,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有机衔接全省重大战略,将“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线和载体。统筹陆海污染防治,提升海湾海水水质。打通岸线、河口、海岛等自然要素,实行海湾生态系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改善海湾亲海品质,让公众享受到更多亲海近海之美。对重点海湾实施“一湾一策”综合治理攻坚,依照海湾条件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打造秀美沿海带上的璀璨明珠,助力新时代海洋强省和“美丽浙江”建设。

三是以构建现代海洋环境治理体系为核心,完善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属地政府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完善法规标准,推进法治建设。牢固树立环境风险底线思维,构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提升监测监管能力,推动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转型。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持续推进重点流域和海域的协同治理。

三、重点任务

(八)注重源头防控,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导向,着力推进海洋高质量发展,优化调整海洋空间布局和产业结构,推动沿海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增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内生动力。

构建海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划分海洋生态空间和海洋开发利用空间,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健全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制度,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优化不符合海洋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加大沿岸带、近海带、重要海湾、重点保护岛群等海洋生态空间的保护力度,对无居民海岛资源、岸线资源、潮间带系统等海洋重大空间资源实行分类保护。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深入推进海洋空间资源集约利用,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严格限制自然岸线占用。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除国家批准的重大战略项目用海外,禁止新增围填海项目。

推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培育绿色产业,加快海洋产业提质增效,推动海洋渔业、石化化工、港航物流、临港制造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海水养殖绿色健康发展,落地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提高浅海贝藻养殖风险保障程度,稳定深水网箱发展。通过规划导向,逐步扩大贝藻养殖区域,支持探索深远海智能化养殖发展,逐步形成以深远海智能化养殖为主的高品质大黄鱼优势产业群。积极构建海上绿色运输和流通体系,大力推广多式联运、双重运输、甩挂运输等先进物流组织模式,助推“宁波舟山港-浙赣湘(渝川)”集装箱海铁公多式联运、浙江嘉兴海河联运枢纽等示范工程建设,支持全省运输结构绿色转型。优化临港制造产业结构,培育形成绿色生产水平全国领先的临港先进装备制造基地,推动实施船舶修造业绿色建设与治理。强化海洋绿色发展科技支撑,构建海洋实验室创新体系。2025年,海洋高新科技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达到40%。

形成沿海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提高全民海洋生态文明意识。积极开展“六五”环境日、“六八”世界海洋日主题宣传活动,结合海洋馆、海洋公园等设施平台,大力推进海洋环保主题纪念、海滩清洁养护、珍稀海洋动植物研学等各类环保实践活动,引导沿海社会公众主动践行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传播作用、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文明行为准则约束作用,营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广泛发展海洋生态环保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队伍,将沿海人口压力转化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力资源。鼓励沿海宾馆、饭店、滨海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生态道德,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专栏1   海洋绿色低碳发展重大工程措施

1. 优化海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分区管控制度,推动“三线一单”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推动海洋“三线一单”涉及到的空间划线分区、资源统筹利用等内容,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协调落地,严格实施用途管制。

2. 加强海洋绿色发展科技支撑。对标海洋国家实验室,高标准建设省海岸带环境与资源研究重点实验室(西湖大学)、省石油化工环境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浙江海洋大学、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省级海洋实验室,开展重大科技任务攻关,为海洋绿色发展提供支持。

(九)减排温室气体,应对适应气候变化 

围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推动海洋融入全省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大力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开展海洋碳汇建设,强化海洋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化石能源二氧化碳排放,大力发展海上绿色能源,加快构建清洁低碳的现代能源体系。推进海洋新能源示范应用,安全高效发展沿海核电,科学布局建设海上风电,有序开展海洋潮流能并网示范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发沿海地热能和海岛太阳能。逐步提高海岛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推动官山岛、雀儿岙岛、南田岛等发展清洁能源,探索大陈岛、六横岛等建设“零碳岛”试验区,打造舟山成为氢能海洋应用示范城市。加快海上航运去碳化,鼓励船舶通过提升能源效率、优化运营方式、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碳排放,推进船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减排。推进可持续渔业管理,减少海洋捕捞温室气体排放。

加快发展海洋碳汇。调查研究全省海洋碳汇生态系统的分布、状况和增汇潜力,开展典型海岸带生态系统碳储量监测与评估技术研究,逐步建立适用于我省的海洋碳汇监测和评估技术方法与标准体系、海洋碳汇研究网络和数据网络。维护海洋碳汇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加强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将碳中和指标纳入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及岸线岸滩保护修复,协同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与气候韧性。充分发挥藻类和贝类等养殖产品的生态系统固碳功能,加快发展海洋碳汇渔业。探索建立碳汇项目的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开发海洋碳汇产品,推进碳汇产品纳入全省碳汇交易市场。2025年,探索以增强气候韧性和增加海洋碳汇为导向,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新模式。

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加强海洋酸化、缺氧、赤潮和绿潮等气候变化引起或加剧的生态灾害监测与评估,识别气候变化对沿海地区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推进减污与适应气候变化协同增效,进一步削减入海氮磷污染物,持续降低近岸海域水体富营养化水平,缓解气候变化下海洋生态灾害恶化趋势,提高滨海湿地等生态系统环境质量,增强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完善海洋防灾减灾及风险应对机制。2025年,探索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导向,制定减排指标,实施精准、科学治污新模式。

专栏2   海洋应对气候变化重大工程措施

1. 开展海洋碳汇试点。以海洋生态系统碳汇为载体,组织沿海设区市(宁波、温州、舟山、台州)开展试点,提升海洋生态系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探索实现海洋碳中和路径。

2. 发展海洋清洁能源。推广风能示范应用,创新发展海岛太阳能应用成套体系、移动式太阳能发电系统,加快太阳能海上应用推广。支持发展沿海核能,开展核电站勘探、设计、评估。充分利用全省丰富的潮流能、潮汐能资源,加快建设国家级潮流能、潮汐能试验场。

(十)深化污染治理,改善近岸海域水质

以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为抓手,落实入海河流氮磷减排,控制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防治海水养殖、船舶港口污染等海域污染,促进近岸海域水质稳定改善。

开展入海河流氮磷减排。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对钱塘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等7个主要入海溪闸,实施断面总氮、总磷浓度控制,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推进入海河流(溪闸)污染物入海通量监测。2022年底前,各地按照流域生态治理要求,制定实施辖区内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溪闸)的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实施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攻坚行动,实现城镇建成区雨污分流全面覆盖,持续推进城镇生活小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强化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效能,高标准补齐城镇污水处理短板,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强化工业废水治理。巩固涉水企业达标排放整治成效,强化特色行业整治提升。建立完善印染、造纸、化工等重点行业废水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降低农业源总氮、总磷排放,全面推进“肥药两制”改革,建立主要作物化肥投入定额制度,推进国家级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建设,强化畜禽养殖治理,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2025年底前,主要入海河流水质按国家要求稳定达标,杭州湾区域河流国控入海断面总氮浓度较2020年实现负增长,主要海湾富营养化指数较“十三五”下降5个百分点。

全面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高水平推进入海排污口整治提升。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实施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坚持“一口一策”分类攻坚,逐一明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实现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2022年底前,实现排海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零增长。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滨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场和其他重要环境敏感区新建入海排污口。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的分类监管体系,推动海上监测与陆上巡查、执法联动。2022年,基本形成设置科学、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完善的入海排污监管体系。

加强海上污染物排放管控。探索建立海水养殖环评准入机制,严格规范限养区养殖行为,清理违规占用海域和岸滩湿地等的养殖活动。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严格管控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加快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积极拓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2023年底前,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动船舶加装船载收集装置或处理装置,限期淘汰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推广渔船捕捞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渔船清洁化改造行动。加强沿海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厂等的绿色岸电、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统一纳入沿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落实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完善渔港油污、垃圾、废弃渔网渔具回收体系。2025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100%。强化海洋工程环境监管,提升智能化监管水平。

专栏3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重大工程措施

1. 实施入海河流氮磷减排。对全省主要入海河流分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入海河流(溪闸)控制计划,对钱塘江、曹娥江、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等7条主要入海河流及四灶浦闸、长山河、海盐塘、上塘河、盐官下河、金清河网、临城河等7个主要入海溪闸,实施断面总氮、总磷浓度控制,逐步建立入海河流总氮总磷监控体系。

2. 整治提升入海排污口。实施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实现重点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全覆盖。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的分类监管体系。

3. 加强海上污染物排放管控。全面实施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清理违规占用海域和岸滩湿地等的养殖活动。加强海水养殖尾水处理,加快制定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加强沿海港口码头和船舶修造厂等的绿色岸电、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十一)实施生态修复,恢复海洋生态系统

坚持生态优先,建设陆海联通生态廊道,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强化海洋生态监管,促进浙江省近岸海域生态系统逐渐恢复。

构建陆海联通生态廊道。加强钱塘江、甬江、椒江、瓯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八大水系水生态保护,严格保护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海岸线,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修复海岸沿线森林,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构筑陆海联通生态廊道,建设维护全省生态功能格局安全稳定的蓝色屏障。从入海水系上游开始,开展河道、沿岸植被、河口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维护重要河口的水产种质资源和生态景观资源,优化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的保护方式与力度。构建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海洋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行自然保护地差别化管控,争取开展马鞍列岛海洋国家公园试点。2025年底前,海洋自然保护地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0%。

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海洋生物生态监测评估网络体系。谋划建立浙东海洋国家公园,探索初步方案,加强生态系统、海岛景观、海洋生物和海洋文化的保护。开展珍稀濒危的海洋哺乳类、鸟类等海洋生物以及近岸主要海湾(湾区)标志性关键物种及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保护,加强象山港蓝点马鲛鱼等重要种质资源保护,深化“三场一通道”、候鸟迁徙路线和栖息地保护,对珍稀濒危海洋物种和关键海洋生态区开展抢救性保护。积极整治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防控船舶压舱水造成的生物入侵。关注核电、火电等温排水对邻近海域生物多样性影响,开展温排水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研究防治温排水引起的海洋生物灾害性暴发。持续深入推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科学引导和规范管理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2025年底前,新增申报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3个,增殖放流数量不低于100亿。

开展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严格管控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确保自然岸线和原生滩涂湿地零减少。通过退养还滩、退围还海、拆除人工构筑物等方式,恢复自然岸线和重要湿地生境。开展受损海湾生态治理,实施生产和生活岸线生态化整治与改造。推进海滩系统保护,对破损的砂砾质岸滩实施修复;加强沿海防护林保护修复,以鳌江口、瓯江口、乐清湾和苍南沿浦等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为重点,采取营造和提质改造相结合的方式,扩大红树林面积;探索围垦区生态重构,在围垦区建设人工湿地,保护和修复自然盐沼滨海湿地。加强海岛生态系统保护,聚焦受破坏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海岛以及相关特色海岛,积极改善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环境,提升海岛生态功能。2025年底前,实现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新增岸线修复长度不少于74千米,滨海湿地恢复修复面积不少于2000公顷。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加快构建海洋生态系统监测监控网络,基本覆盖全省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自然保护地、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定期评估全省及重点区域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强化对围填海、炸礁等破坏近岸海域生态系统的行为监督。制定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办法,建立生态修复项目监管系统,对海洋生态修复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实现规划范围可查、实施区域可看、管理流程可溯、实施效果可评。

专栏4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措施

1. 蓝色海湾精准治理。对受损的海湾实施“一湾一策”精准治理,保护和修复象山港、乐清湾、沿浦湾等海湾,清理岸线垃圾和废弃构筑物,通过退堤还海改善海湾水动力条件,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恢复海湾生物多样性,提高海堤生态化水平,提升岸线生态功能,构建海湾生态安全格局。

2. 金色海滩系统修复。对破损的砂砾质岸滩实施修复,修复六横田岙沙滩等砂砾质岸滩。保护和修复红树林湿地,在鳌江口、瓯江口、乐清湾和苍南沿浦等区域营造红树林200公顷。探索围垦区生态重构,在镇海新泓口、余姚、杭州湾新区十二塘等围垦区建设人工湿地。保护和修复自然盐沼滨海湿地,重点修复象山西沪港、乐清清江口等海堤外侧自然淤积海滩。

3. 绿色海岛整体保护。加强对受破坏海岛、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海岛、有特色海岛保护和修复,重点修复洞头岛、大陈岛、秀山岛、六横岛、南麂列岛、东矶列岛等海岛。加强海岛生态环境的本底调查和监视监测,加强海岛生态评估与动态监管,完善海岛生态环境的管理。

(十二)提升亲海品质,构建人海和谐格局

关注老百姓亲海需求,围绕亲海区域拓展、亲海空间质量提升、海岛大花园建设等重点工作,全面优化公众临海亲海体验。

拓展公众亲海空间。充分挖掘滨海城镇的适宜亲海区,因地制宜拓展亲水岸滩岸线,最大程度增加自然岸线和生活岸线。依托生态海岸带建设,按照优化开发区段、重点开发区段、限制开发区段、禁止开发区段分类布局建设,完善海岸带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严控生产岸线,保护自然岸线和生活岸线,对近期开发条件尚不成熟的生态海岸带区域,坚持留白管控。在公众亲海区域严格落实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禁止在退缩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构筑物,保留自然属性和亲海空间,保障亲海岸线的公共开放性和可达性。实施亲海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砂质岸滩和亲水岸线整治与修复,拆除废旧码头和沿岸非法、不合理的人工构筑物,增加海岸带地区绿地、水系等生态空间占比。2025年底前,全省建成4条生态海岸带先行段。

提升亲海空间质量。开展“净滩净海”工程,加大垃圾围海、垃圾漫滩等临海亲海问题整治力度,实施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2025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亲海区域内的岸滩垃圾、海漂垃圾等得到有效管控,无明显可见垃圾。严格控制垃圾入海,加强海域废弃物倾倒管控,坚决打击非法倾倒行为。加快建设海岛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项目,打造海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依托海塘安澜千亿工程,开展海塘生态建设,优化塘型结构、开辟塘后绿地,改善亲海环境。加强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提升海滨浴场环境质量。加强海水浴场水质、赤潮和水母灾害等监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提醒信息,保障公众亲海人身安全。2025年底前,沿海地级城市实现旅游季节主要海水浴场水质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全覆盖。

推进海岛大花园建设。立足我省海岛的资源条件和发展基础,加强人文与自然生态相融合,建设展现海岛风情的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美丽田园、美丽海岸、美丽渔港,打造长三角海上大花园。重点建设嵊泗等十大海岛公园,推进海岛特别是十大海岛公园的全域旅游发展。围绕“一岛一特色、一岛一主题”,打造十大海岛公园“诗画浙江·海上花园”形象,海岛公园率先实现A级景区村庄、乡镇、城区全覆盖。统筹海岛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完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打造多样化亲海平台。加强海洋民俗、渔家文化等传承,形成一批海洋文化景点、海洋文化产业。加大宣传引导,不断提升全省海岛生态旅游和临海亲海体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5年底前,全省建成10个海岛公园。

专栏5   亲海空间品质提升重大工程措施

1. 生态海岸带建设。开展海岸带先行段建设。到2025年先行建设海宁海盐先行段(河口田园型)、杭州钱塘新区先行段(滨海都市型)、宁波前湾新区先行段(滨海湿地型)、温州168先行段(山海兼具型)。

2. 十大海岛公园建设。建设嵊泗、岱山、定海、普陀、花岙、蛇蟠、东矶、大陈、大鹿、洞头等十大海岛公园。开展海岛沙滩、植被、红树林、珊瑚礁等生态系统修复及保护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修复提升嵊泗、洞头、大陈等地沙滩。提升垃圾集中处理与循环利用,推广应用污水处理与回用,大力推进“厕所革命”。开发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等清洁能源。建立健全全省海岛公园PM2.5和负氧离子监测体系。

(十三)坚持系统治理,打造特色“美丽海湾”

坚持陆海统筹、系统治理,按照“一湾一策”的要求,实施海湾生态环境统筹治理,协调建设跨区域重点海湾,梯次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打造“美丽海湾”的浙江样板。

推进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统筹治理。以海湾(湾区)为基础管理单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综合性。统筹陆海污染防治,以海湾的海水水质改善为核心,推动形成高效协同的入海污染减排体系,降低海湾氮磷水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海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实行海湾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精准实施“一湾一策”,统筹推进跨行政区重点海湾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协同推进监测监管执法能力提升,确保左右岸、里外段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工作互相衔接。2023年底前,基本形成海湾(湾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格局。深入推进杭州湾海域污染防治攻坚,针对区域污染负荷大、水质富营养化等突出问题,以“减排消劣”促海水水质改善,以“禁渔养护”促渔业资源保护,以“湿地恢复修复”推进生态系统健康程度和应对气候变化韧性提升,以“亲海品质提升”增强公众亲海幸福感和获得感,以“防风御险”提升风险防范与应急能力,加快补齐海洋生态环境短板,持续改善杭州湾海域生态环境状况。

强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浙江特色。有机衔接全省沿海重大战略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展现浙江特色。协同环杭州湾大湾区和温台产业带建设,联动沿海大都市区建设,促进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构建滨海都市“美丽海湾”。融入全省大花园格局,借力海岛大花园建设,构建海岛公园“美丽海湾”,形成美丽海岛链。顺应宁波舟山港和大通道建设需求,推动实现港口船舶污染全面治理、风险有效管控,构建绿色港航“美丽海湾”。根据全省海洋渔业发展和海洋自然保护地建设等海洋功能分区,因地制宜打造特色“美丽海湾”。突出示范引领,率先建成梅山湾、台州湾、洞头岛群海域、普陀诸岛海域等“美丽海湾”样板。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10个“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覆盖岸线400千米以上。

专栏6   “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重大工程措施

1. 加强“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谋划。省级编制全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方案。沿海设区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海湾(湾区)选划工作,以提升水质为核心,针对海湾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症结原因,明确目标指标,制定对策措施,“一湾一策”因地制宜编制辖区“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方案并印发实施。

2. 有序开展全省“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沿海各设区市根据全省和本市“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陆源污染防治等任务,有序推进“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组织开展“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选择梅山湾、台州湾、洞头岛群海域、普陀诸岛海域等为试点海湾(湾区),加快建设。

(十四)强化风险防范,完善预警应急体系

重视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构建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全过程防控体系,强化源头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探索推进海洋新污染物治理。

开展海洋生态环境风险源头防范行动。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调查、监测与评估,摸清涉海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和高风险区分布,制定海洋环境风险管控清单和责任清单,推动落实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2022年底前,完成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工作,形成海洋环境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制定分区分类的海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加强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的事前监管与防控,定期开展重点环境风险源专项检查,对存在风险隐患企业按要求限期整改。2023年底前,开展重点涉海企业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检查和风险排查。建立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特别是加强全省重要港湾和生态敏感区域环境监测。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升级全省海洋灾害预警系统,加强海洋灾害关键预警预报、监视监测技术研究与应用。2025年,省级海洋环境风险动态监管平台和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基本完成。

增强海洋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健全完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将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沿海企业严格执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在人才队伍、实验室、应急船舶、应急装备、物资保障、监测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沿岸应急场地和接收点建设,系统提升应急回收物陆上接收处置能力和环保处置需求。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2022年底前,完善省级和沿海设区市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强化信息共享、资源共建共用。加强对第三方清污公司、港口等企业应急资源的统筹协调能力,推进地市间应急处置合作及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应急力量建设,组建海洋环境应急专职队伍,推动志愿队伍和兼职队伍建设,开展常态化演练培训,健全物资和装备保障体系,提高应对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

重视海洋新污染物防治。开展海洋微塑料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重点河口海域的卤素阻燃剂、内分泌干扰物及抗生素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调查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进涉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措施,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办法》,减少塑料制品入海。夯实海洋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机理、跟踪溯源等基础研究。

(十五)健全体制机制,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

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数字赋能,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区域合作,加快构建现代化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数字赋能。以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推进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数字化转型。推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快高科技装备配备,构建执法数字平台。提升监测能力建设,在专用监测船舶、在线监测设施、应急监测、遥感监测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全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统筹制订《“美丽海湾”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指南》,推动各沿海设区市完善监测网络。强化网格化监测和动态监视监测,推动监测执法数字化联动。加强核电厂周边海域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海洋辐射环境水平现状调查。打破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壁垒,加强信息共享,加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数字技术集成应用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法规标准,推进《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法治基础。加快构建“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实现海陆环卫无缝衔接。2022年底前,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完善湾滩巡查制度,探索推进“湾(滩)长制”工作标准化。健全海水水质评价机制,建立“蓝海”指数指标体系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办法。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监测预警体系,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探索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开展损害索赔和受损海域整治修复。推进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探索构建“风控-保险-理赔”全过程风险管理模式。2025年,高海洋环境风险企业全部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

深化区域合作机制。建立长三角地区海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以改善东海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陆海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态修复。合力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空间,保护好长三角可持续发展海洋生命线。依托长江经济带绿色协同发展机制,推动长江入海污染物定量溯源研究和污染控制,加强跨界海域水体环境治理。开展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研究建立区域海湾河口联防联治机制,推动涉海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区域突发事件协同处理能力。

专栏7  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重大工程措施

1. 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工程。加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融入陆海统筹的水环境监测网,完善生态环境全要素态势感知“一张网”中的海洋要素,构建陆海统筹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2. “蓝海”指数评价体系研究。统筹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各要素,形成综合性评价指数,建立一套包含多种海洋生境要素和特征指标,并能反映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水平的新型评价体系。

四、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对辖区内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以重大改革、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政策为抓手,推进规划落实。要完善政府及部门的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规划任务,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加强对沿海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等海洋生态修复履职情况的监督。

(十七)强化投入保障

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费投入力度,重点保障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海洋治理能力提升等工作。健全投入保障机制,完善多元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投入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创新各类投融资方式。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库,实施一批海洋领域重大工程项目。

(十八)强化科技支撑

依托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技术研发能力建设,重点培养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加强海洋生态安全保障与综合治理科技创新,攻关一批在海洋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前沿技术,强化“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的技术支撑。积极发挥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搭建线上线下融合的产学研合作专业平台,促进重点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

(十九)强化评估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围绕规划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将规划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附件:《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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