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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031/2021-37914 组配分类: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浙江省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1-21
文件编号:浙发改城镇〔2021〕413号 统一编号:
有效性:有效

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30 14:57 信息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要求,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色小镇高质量健康发展工作,国办发〔2020〕33号文件和《导则》对特色小镇的发展定位、任务举措、管理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认识、把握节奏、强化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体育主管部门等部门要按照《导则》要求,加强沟通协作,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全面施行“一张清单管到底”,坚决清理清单外“特色小镇”和“小镇”。

三、建立工作机制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构建跨部门特色小镇规范清理工作机制,建立约谈通报、限期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导则》中“五条红线”的相关要求,梳理本地区范围内的特色小镇,全面清除虚假虚拟“特色小镇”,按要求将特色小镇清单及清理规范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全国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导则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1383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技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体育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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