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各中央发电集团浙江分公司,各统调电厂,相关省外发电企业: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现将《2021年浙江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1年11月10日
2021年浙江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时间
为稳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暂定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按本方案执行。过渡期后按后续发布的《2022年浙江电力市场化工作方案》执行。
二、交易规模
自202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2021年电力直接交易停止执行。过渡期交易电量规模根据12月份全省工商业企业实际用电量确定,工商业用户由省电力公司代理从市场内购电。
三、实施内容
(一)保障居民、农业价格稳定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用电(含趸售永强供电公司的居民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明确由执行保量保价优先发电的低价电源作为保障性电源,确保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安全供应。电网企业充分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单独滚动预测下月居民、农业用户用电量,明确保障性购电规模。居民、农业用户用电执行现行销售电价水平,保持价格稳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二)推动全部工商业进入市场
工商业用户由省电力公司代理从市场内购电,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省电力公司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确定用电量总体规模。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确保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对稳定。现货市场运行时,暂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分摊费用。其他工商业用户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
(三)建立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机制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电网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代理购电费及相关服务费用。
(四)放开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推动各类型电源按照“应进尽进”原则进入市场,确保市场内发用两侧可交易电量匹配。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20%”形成上网电价,具体按照《2021年12月省统调燃煤上网电量集中竞价工作方案》执行。宁东、皖电等省外燃煤配套电源通过政府协议、挂牌交易、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非统调地方燃煤发电通过挂牌交易、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具体由省电力公司协同浙江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发电企业年度发电计划以截至2021年11月30日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不做考核。
(五)明确其他类型电源上网电价
未核定基准价或仍保留上网电价的其他类型电源原则上按照现行上网电价由省电力公司代理收购。新能源发电企业的省级补贴暂纳入代理购电价格。已签订的绿电交易合同继续执行。天然气发电容量电价暂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57号)执行,由全省工商业企业用户分摊。
(六)启动现货市场双边结算试运行
运行时间暂定为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统调发电企业(除风电、光伏等电源外)和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参与本次结算试运行,其他发电侧电源作为边界参与出清。煤电、气电、水电、核电等在现货市场中申报及出清方式等,详见后续发布的浙江电力现货市场第五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场交易组织协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协调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和各市场主体开展市场化交易,确保浙江电力市场建设运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杜绝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行为。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工商业用户参与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按市场形成的分时电价执行。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按现货市场内形成的分时电价执行。
(三)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做好代理购电相关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原则上每月月底前3日主动公示代理用户分月预测电量、代理购电价格、分时电价及时段、购电电量电价结构、相关预测量价数据与实际购电量价偏差等信息。现货市场信息公开按现货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市场交易监管。强化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的监管,及时查处代理购电各环节信息公开不准确、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干预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电力交易机构要按月定期发布市场交易结算情况等,对市场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