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评标委员会:

现将《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投诉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九和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邵剑明

投诉授权代表:盛立苹

被投诉人: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评标委员会(张秀兰,张伯权,江锦祥,洪敏,张谷峰,黄明,秦征)

中标候选人: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工业区陶干路1228号

法定代表人:金浩凌

在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701200001〕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询问被投诉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评审有误,但其错误不影响最终排名及拟中标结果。根据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晖公司”)业绩评分为满分3分(即资格业绩1个,评分业绩3个及以上)。经核实,上海华晖公司共提交了5个业绩,其中3个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宁波地铁2号线金属吊顶材料采购项目及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车站装修铝板采购项目,因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不符合招标文件“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要求;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的合同签订对象并非上海华晖公司,签订主体与投标单位不一致),2个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分应为1分(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

投诉人请求责令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评分部分予以复核修正。

被投诉人(原评标委员会)陈述:中标候选人上海华晖公司的业绩中,宁波地铁2号线金属吊顶材料采购项目、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车站装修铝板采购项目、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等3个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候选人(上海华晖公司)陈述:1.宁波地铁2号线金属吊顶材料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车站装修铝板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2.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当时是我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后经协商,由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宿迁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供货任务,与项目装修单位签订供货合同。两个公司法人为同一人,且为关联公司。

现查明:(一)杭州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2017-2022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2639 号文同意建设,并已列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公共区装修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Ⅲ标段采购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8月19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共计13家单位参与投标,上海华晖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1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23日。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关于投标人的业绩要求: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铝合金吊顶供货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供货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制件;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达。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业绩评分要求:2016年1 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铝合金吊顶供货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供货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不参与评分),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证明材料:合同复制件。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达。

(三)上海华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个业绩。

(四)评标报告中其他评审汇总表显示:上海华晖公司业绩得分为3分。

(五)经核查:1.上海华晖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宁波地铁2号线金属吊顶材料采购项目、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及支线工程车站装修铝板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15年,不符合招标文件“2016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要求;2.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供货方为上海华晖新材料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主体与本次投标单位不一致,北京轨道交通新机场线一期工程并非上海华晖公司业绩,该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苏州轨道交通三号线SRT3-12-7标及苏州市轨道交通5号线9标段工程车站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分别作为资格业绩和评分业绩)。

本机关认为,原评标委员会对于业绩评审(打分3分)存在错误。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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