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能嘉兴独山煤炭中转码头工程推煤机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和顺通建设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SJSG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630004001)投诉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SJSG标段投诉处理意见

投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云和顺通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和县城东路160号客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海

在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SJSG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于2021年8月9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调阅招投标文件及评标报告等相关资料,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陈述申辩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投诉事项及主张: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交通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联合体,以下简称“山西路桥联合体”)投标业绩“集双高速集安至通化段主体工程JTL03合同段”(以下简称“集双高速工程”)五女峰隧道右洞长、“山西省左权至黎城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隧工程第ZL3标段”(以下简称“左黎高速工程”)桐峪隧道右洞长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

投诉人要求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被投诉人(原评标委员会)申辩: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共9名,其中招标人代表2名,省库随机抽取专家7名,评标组长为陈某。评标过程中未发现山西路桥联合体提供的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中关于隧道长度的信息存在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不一致情形,也未就该情形进行过讨论。调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中少数专家认为山西路桥联合体提供的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证明材料相关信息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不一致,应予以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大多数专家认为山西路桥联合体提供的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证明材料显示其隧洞洞长均已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长度,符合招标文件的最低业绩要求。

招标人陈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4“否决投标情形”采纳了浙交〔2021〕45号文中“序号1”的修订内容,我公司认为该条文的实质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业绩造假,加大信息公开,并不是对数据瑕疵的一种规制,若仅从该条字面理解则可能存在过于苛刻之嫌,同时对于数据轻微瑕疵(在数据真实,无造假之嫌,且无论采用哪个数据,均符合本资格审查的前提下)而进行否决,也可能会对相对人造成不公平。经我公司查证,山西路桥联合体提供的“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齐全,不存在业绩造假行为,且“集双高速工程”五女峰隧道较长侧(左)长度为4609米、“左黎高速工程”桐峪隧道较长侧(左)长度为3298.508米,提供的证明材料中该数据与公示一致,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关于施工业绩要求(2)“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之规定,我公司认为应当可以认定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我公司认为投诉反映事项应不属于重大偏差,不应予以否决。

中标候选人(山西路桥联合体)陈述:我公司的投标业绩均为真实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条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附录3业绩最低要求)中,施工业绩(2)要求“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因此,我公司提供的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五女峰隧道的长度应以较长侧(左洞)4609米计算,“左黎高速工程”桐峪隧道的长度应以较长侧(左洞)3298.508米计算,上述信息均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一致。

现查明:(一)235 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经浙发改项字〔2021〕117号文同意建设,已列入2021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235国道云和段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第SJSG标段招标公告于6月29日发布,2021年7月29日、30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中交一公局、山西路桥联合体等34家投标人(联合体)参与投标。经评审,山西路桥联合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8月2至8月5日。投诉人于8月4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反映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后因不满招标人8月7日作出的答复,于8月9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资格审查资料(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投标人具备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四种类似业绩。其中施工业绩要求为“自2016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验收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完成过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且该标段中须含一座主线单洞连续长度500m及以上隧道工程(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的施工”,施工业绩的证明材料:(a)中标通知书复制件;(b)合同协议书复制件;(c)质量证明文件(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制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资格审查资料(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拟派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具备类似业绩,其中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均要求“担任过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且该标段中须含一座主线单洞连续长度500m及以上隧道工程(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或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且该标段中须含一座主线单洞连续长度 500m 及以上隧道工程(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还应提供其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制件,如若上述资料中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则还须提供发包人或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评标办法2.2.4(2)“业绩(3.0分)”对投标人的勘察、设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四种类似业绩进行了加分,其中施工业绩评分要求为“施工业绩(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施工业绩的单位应是本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单位):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投标人自2016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每有1项按一个标段完成过主线长度10公里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且该标段中须含一座主线单洞连续长度1000m及以上隧道工程(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施工业绩的,得1分,最多得1分”,业绩证明材料:(a)中标通知书复制件;(b)合同协议书复制件;(c)质量证明文件(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制件;(d)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上述资料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提供施工业绩的单位应是本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单位。

(四)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4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办法2.1.1/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等规定,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应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山西路桥联合体本次投标共提供了两个施工业绩,分别为“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集双高速工程”,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其中施工合同载明五女峰隧道左洞长4609米、右洞长4582米,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五女峰隧道的出口段左洞长4609米,右洞长4576米,《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载明五女峰隧道形式为分离式隧道,“五女峰隧道(4609m/4582m)”;“左黎高速工程”,证明材料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载明桐峪隧道(左)3298.508m,桐峪隧道(右)3233m,《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载明桐峪隧道形式为分离式隧道,“桐峪隧道左线3298.508m,右线3283m”。

(六)评标报告显示,山西路桥联合体通过了形式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等符合性审查。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就山西路桥联合体提供的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中关于隧道长度的信息存在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不一致情形进行讨论。

(七)省交通运输厅回复:浙交〔2021〕45号文是对浙交〔2013〕197号文相关表述的继承和完善,其中的“不一致”是指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评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来函中资料显示的业绩信息略有偏差,该情形是否属于“不一致”的情形,应结合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施工业绩资格审查要求明确“分离式隧道长度以较长侧隧道里程桩号计算”,否决投标的情形和评标办法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均明确“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中标候选人山西路桥联合体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五女峰隧道和“左黎高速工程”桐峪隧道均为分离式隧道,业绩证明材料中隧道较长侧均为左洞,其长度信息均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一致,但“集双高速工程”五女峰隧道和“左黎高速工程”桐峪隧道右洞长度信息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存在不一致。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山西路桥联合体提供的投标业绩“集双高速工程”“左黎高速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中关于隧道长度的信息存在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公开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不一致情形,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对上述业绩的情形进行讨论。

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八项)规定,做出如下处理意见: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对山西路桥联合体涉案业绩进行评审。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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