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价格〔2020〕253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4号)和《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25号)文件精神,以更大力度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经研究,企业到户用水价格下调10%的价格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供水企业高度重视,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应享尽享。
联系人:杜彬俊;电话:0571-87057372。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