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35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施工第SG02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2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20〕242号

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泰顺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现将235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施工第SG02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268002002)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附件:235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施工第SG02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235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施工

第SG02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人,以下简称“江西路桥”),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井冈山大道1352号,法定代表人:朱高妹。

被投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公司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谷世平。

评标委员会:章浩、杨建生、庞国英、黄朝军、周庆琨

招标人:泰顺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在235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施工第SG02标段(招标编号:E3300000007000268002002)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江西路桥因不服招标人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答复,于6月1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函询涉案业绩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调查,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1.中标候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拟任项目经理的业绩“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证明材料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业主证明》存在桥梁墩高不一致的情况,依招标文件规定应不予通过资格审查。2.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投标文件中“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业绩证明材料显示落山寨1号大桥主跨为100米,中标候选人公示却为400米。

投诉人要求招标人依法依规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陈述和申辩:本次投标文件一共提供了5个(单位)业绩,其中“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A6合同段”作为加分业绩(即墩高参数并不起作用),因《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未完全体现工程特点,故出具了一份《业主证明》。该业绩施工图在竣工验收后全部移交业主,我司未存档,我司向业主请求查询,但业主未予提供。“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A6合同段”落山寨1号大桥墩高30-80米不等,故在向省交通厅备案时,按最低要求填报为30米。投标文件的业绩中 “重庆酉阳至贵州沿河(重庆段)高速公路 YY02 合同”作为资审业绩,“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A6合同段”等其他业绩作为加分业绩,为了体现我司施工能力,在只需2个加分业绩的基础上提供了4个加分业绩。

评标委员会陈述和申辩:原评标委员会认为,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5个业绩,实际2个业绩即可满足最低资格要求和加分要求,原评标中将“重庆酉阳至贵州沿河(重庆段)高速公路 YY02 合同”认定为资格业绩,“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A6合同段”属于评分业绩(但评标报告中无法区分资格业绩与评分业绩)。5名专家中有3名认为《业绩信息一览表》中的“30米”是最小墩高而非最大墩高,与业主《证明》“最大墩高为80米”的内容并不存在不一致情形,资格审查应予以通过;有2名专家认为《业绩信息一览表》与业主《证明》确实存在不一致,但不应否决投标,资格审查应予以通过。

招标人陈述:我公司对投诉缺乏经验,无法提出意见;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A6合同段”落山寨1号大桥主跨为55+400+55,系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投标文件所有证明材料载明的主跨均为55+100+55。主跨数据不一致是由工作人员操作中标候选人公示时误录造成,属于操作不当,已在异议答复中陈述。

涉案业绩建设单位(泉州德化厦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意见:我司于5月11日应施工单位申请出具了证明,所附《证明》与投标文件提供的业主证明一致。

省交通运输厅意见: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的相关填报规则,《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由施工单位填写的内容为最高墩高≥30米项中“规模为:30米”,主要工程内容由企业根据真实情况承诺填写,真实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专家组评审意见:2位专家认为:投标文件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业主《证明》存在最高墩高数据不一致,建议按照招标文件2.1.2资格评审标准规定,予以资格审查不通过。1位专家认为:《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未明确要求填报或显示“最高墩高”,与业绩证明中的“最高墩高”未构成直接联系或划等号;招标文件的资格业绩要求为“最大墩高在30m以上的桥梁”,而“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A6合同段”落山寨1号大桥满足上述要求,“最高墩高80m”不属于招标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中《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业主《证明》间的数据不一致属于细微偏差,不支持否决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投标文件。

法律咨询意见: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涉案业绩《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明确载明工程内容是“最高墩高”,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填报为30米,应当对错误备案承担不利后果,依招标文件规定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现查明: (一)235国道泰顺司前至罗阳段改建工程为2020年省重点建设项目。其中施工第SG02标段招标公告于4月23日发布,5月21日在省交易中心开标,22日评标,共47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5月25日至5月27日。江西路桥于5月26日提出异议,招标人于5月28日答复异议,江西路桥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于6月1日提出投诉。

(二)本标段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条件对投标人的业绩最低要求为:自2015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成功完成过1座新建(或改建)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最大墩高在30m 及以上的桥梁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为质量证明文件及合同协议书及中标通知书,并规定“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业绩加分要求为:除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外,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每成功完成过1座单跨跨径在80m(含)以上新建(或改建)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连续钢构(或连续箱梁)桥梁施工的加0.4分,最多加0.8分。招标文件关于加分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与资格业绩证明材料一致。

同时,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规定(本条为示范文本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未含系统水印或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显示,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5个投标人业绩(资格业绩1个、评分业绩4个),其中投诉反映的“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业绩属于评分业绩,其中落山寨1号大桥最高墩高为80米,最大主跨为400米。

(四)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以下6个业绩(1个项目经理业绩,5个投标人业绩,且未区分资格业绩、评分业绩):①浙江省杭州(红垦)至金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 6合同(项目经理业绩);②重庆酉阳至贵州沿河(重庆段)高速公路 YY02合同;③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A5合同;④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⑤重庆万州至湖北利川高速公路(重庆段)WL02-02 标段;⑥国道324线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

其中,重庆酉阳至贵州沿河(重庆段)高速公路 YY02 合同《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载明的桥梁工程墩高规模为120.5m,南平至顺昌高速公路A5合同《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载明的桥梁工程墩高规模为40.86m。上述墩高规模对应证明材料中的表述均为最高墩高。

“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业绩提供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业主《证明》《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作为业绩证明材料。其中,只有业主《证明》《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可以体现桥梁主跨跨径、最高墩高的数值。

涉案业绩业主《证明》与《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载明的落山寨1号大桥主跨相同,均为100米;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载明的落山寨1号大桥桥梁最高墩高规模为30米,而业主《证明》载明最高墩高为80米。

(五)评标报告显示,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向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发起询标,评标报告中无询标及澄清情况记录。经核查评标监控视频,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就“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进行讨论,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未注意到涉案业绩中业主《证明》与《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六)经核对,“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业主泉州德化厦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复函》所附《证明》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业主《证明》一致。

(七)经询问笔录、电话催告、发送《配合调查函》等方式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涉案桥梁墩高的佐证材料。被投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未提供“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落山寨1号大桥墩高数据的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认为:1.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载明的落山寨1号大桥主跨均为100米,但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落山寨1号大桥主跨为400米,投诉情况属实。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录入发布媒介。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与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信息不一致属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示信息录入错误。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被投诉人中交一公局厦门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厦沙高速公路泉州德化段路基土建工程A6合同”《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载明的落山寨1号大桥桥梁最高墩高规模为30米,而该业绩证明材料《业主证明》中载明的最高墩高却为80米。《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业主《证明》关于桥梁工程最高墩高的数据不一致。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2.1.2资格评审标准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未含系统水印或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予以资格审查不通过,投诉情况属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第十九条“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规定,责令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改正。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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