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20〕5号)

发布日期:2020-07-2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法字〔2020〕5号

当事人: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松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4376634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北禅星明村沙听

当事人:夏松召

身份证号码:33090119******4410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大井头路二弄16号

单位: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孔建飞

身份证号码:33900519******8519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山后村4组28户

单位: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3月31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19年“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理工农组团园林绿化施工”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完全一致,且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异常一致。投标时,夏松召担任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孔建飞受夏松召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废标。调查中,未发现浙江广盛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取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其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47079元(中标项目金额8559845元,按千分之五点五计算);

2.对你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夏松召和直接责任人孔建飞分别处罚款人民币2589元(按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点五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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