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30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反映内容

业务类别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投资管理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3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4

公路、航道、港口、水利、民航、铁路等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5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基本建设)

招投标管理

6

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许可

能源管理

7

管道防护方案或改线方案审批

8

油气管道保护专项验收

9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审批

价格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法》《招标投标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节约能源法》《价格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9年第25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等。

(二)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06〕250号、浙经贸投资〔2006〕18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外资〔2008〕33号)等。

(三)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

序号

反映内容

业务类别

1

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处罚

招投标管理

2

企业投资核准、备案行政处罚

投资管理

3

节能行政处罚

能源管理

4

油气管道行政处罚

5

经营者拒绝提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价格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招标投标法》《节约能源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价格条例》等。

(四)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序号

反映内容

业务类别

1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投资管理

2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4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6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外资管理

7

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合同备案

招投标管理

8

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处理

9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金融管理

10

创业投资机构年检

11

油气管道重新启用备案

能源管理

12

油气管道保护备案

13

电厂发电计划下达

2.法定途径:机关内部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11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

(五)发展改革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发展改革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检举控告类投诉请求

检举控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反映公民、法人、公职人员或其他组织违纪违法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纪依法查处。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反映内容

业务类别

1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违法行为

投资管理

2

企业投资项目法人违法行为

3

建设项目不依法招标

招投标管理

 

4

招标人违法行为

5

投标人违法行为

6

中标人违法行为

7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

8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9

企业节能违法行为

能源管理

10

实施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11

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等。

(二)检举控告发展改革部门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发展改革部门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2.法定途径:纪检监察检举控告。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三)检举控告发展改革部门党组织、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根据党内法规,应依规依纪转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1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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