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6-28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函〔2020〕105号

台州大华铁路材料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17时提交的关于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橡胶减振垫供货及相关服务01和02标段的投诉材料。

经查,该标段于2020年5月7日开标,当天公示开标记录。5月8日评标,当天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0年5月8日至5月11日。你公司提出异议时间为5月11日,招标人答复异议时间为5月12日。扣除异议及答复时间,自你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至你公司提出投诉,时间已超出10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投诉时效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四)超过投诉时效的;……”,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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