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104国道温岭塘岭至吕岙段改建工程机电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8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20〕213号

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现将104国道温岭塘岭至吕岙段改建工程机电标段(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7000272002001)投诉事项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


104国道温岭塘岭至吕岙段改建工程机电标段投诉事项处理意见

投诉人1:温岭市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人)

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街19号1011室

法定代表人:罗梦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

第三人1: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9号A区7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第三人2: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萃华路89号成都国际科技节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张洪春

在104国道温岭塘岭至吕岙段改建工程机电标段(招标项目编号:E3300000007000272002001)招标过程中,投诉人于2020年5月14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调阅招标投标文件、询问被投诉人等方法,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104国道温岭塘岭至吕岙段改建工程机电标段评标委员会存在评标错误。

投诉人主张,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复评本项目。

投诉人陈述: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四川高路交通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高路公司”)的其他评审得分为1分。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四川高路公司提供的材料,四川高路公司的其他评审得分应为1.5分,评标委员会的打分不符合事实,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

被投诉人申辩:根据评标办法和四川高路公司提供的材料,其信誉分(即其他评审得分)应为1.5分,实际打分为1分,承认存在评标错误。

现查明:(一)104 国道温岭塘岭至吕岙段改建工程经浙发改设计〔2016〕123 号文批准建设,且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机电标段施工分别于2020年5月8日、5月9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四川高路公司等39家单位参与投标,西安金路交通工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3日。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4)中其他因素评分要求为:信誉(1)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期前,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与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业绩信息挂钩的通知》(浙交〔2013〕197 号)要求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2)人员信息公开得分: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含经延续注册的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以及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已全部公开的,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3)信用评价得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交〔2016〕95号)文件要求,信用等级(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最新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a. AA、A 级的施工企业在投标中的信用等级得分均为 0.5 分(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除外);b. AA、A 级的施工企业未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或使用次数超上限的,以及 B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当年未列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评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D级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 B级计算);c.C级企业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5 分。注:施工企业选择使用AA、A 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否则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

(三)四川高路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打印件;同时提供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显示信用等级评价为A。

(四)评标报告中其他评审汇总表显示:四川高路公司信誉分(即其他评审得分)得分为1分。

(五)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对四川高路公司的信誉分(即其他评审得分)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信誉分(即其他评审得分)评审无误。

本机关认为:投诉反映的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属实。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评标委员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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