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财金函〔2020〕36号

特急


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含宁波):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经商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按调整范围执行。

二、申报企业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附件1)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其中,属于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报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并征求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审核后名单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三)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本地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公文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含正式公文扫描件和excel版企业名单申请表)。上报文中必须有“已征求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的表述。

(四)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后,报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并通知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取消违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明确报送流程,把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与“三服务”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服务,做到应报尽报。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正确处理与企业的“亲”“清”关系。同时,要严格规范报送程序,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核实,不得将不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确定。

联系人:胡晓俊,蒋晨;电话:0571-87057373,0571-87059359;传真:0571-87057373;邮箱:zjfgwcjc@163.com。


附件: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




抄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附件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一、医疗应急物资

1. 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 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 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附件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日期:

序号

企业名称

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税务联系人

电话号码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所属市、县

备注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生产企业

1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1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1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1

五、食盐生产企业

1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1

报送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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