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11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基综办 浏览次数:

根据《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浙政发〔2019〕8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创建,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我委在征求各设区市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开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请于本公告刊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省发展改革委基综办。反馈方式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1.传真:0571-87052836;2.电子邮件:zenghb@zj.gov.cn。企事业单位反馈意见,请注明单位名称、组织代码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件: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1日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和保障未来社区试点创建,打造有归属感、舒适感和未来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单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的申报、评审、建设及验收命名等创建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为创建主体,创建主体应当明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申报和方案编制工作。

第四条 试点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配套政策,明确相关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推进,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创建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全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浙江银保监局等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并做好相关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未来社区试点创建相关审批、指导、协调、监督及支持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智库为试点创建提供创新研究的智力技术支持和第三方服务。

试点创建过程中鼓励委托第三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

第七条 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通知;

(二)编制申报方案;

(三)提交申报材料;

(四)申报方案评审;

(五)确定试点创建名单;

(六)编制实施方案;

(七)实施方案评审;

(八)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

(九)签订创建协议;

(十)建设实施;

(十一)试运营;

(十二)验收命名。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自愿申报试点创建,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提交申报表、申报方案等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试点创建以20世纪70-90年代老旧小区改造更新为主要类型,兼顾人口集聚潜力大等规划新建类型。

第十条 申报方案由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原则上规划单元用地面积为50-100公顷,实施单元用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申报方案应明确规划单元、实施单元的规划范围,划定用地控制边界。申报方案主要聚焦实施单元,但要提出规划单元统筹推进安排。申报方案编制深度应参照方案设计深度,兼顾城市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

1、明确回迁安置居民数、计划引进人才数两项综合指标及测算依据。

2、对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低碳、服务和治理九大场景开展初步策划,明确各场景的目标愿景、功能业态、设施配置标准、机制创新举措、组织方式等内容,并形成九大场景集成策划方案。

3、申报方案中规划技术指标应符合地块详细规划要求或能够通过调整详细规划得到落实。

4、提出建设期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和成本回收方案,提出运营期财务收支方案。建设期和运营期均应实现资金平衡。

5、提出符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征拆安置初步方案和保障措施。

申报方案编制应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第三方对各地申报方案进行实地评估、集中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比选,择优拟定试点创建建议名单并予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试点创建名单公布后,原则上规划新建类试点创建项目半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改造更新类试点创建项目考虑拆迁安置进度等因素,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评审。实施方案应在申报方案基础上予以深化,并达到以下要求:

1、实施方案应以申报方案确定的内容为依据进行编制。

2、实施方案中的建筑工程建设内容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明确涉及九大场景的技术方案、建筑面积指标和用地指标。

3、提出建设期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方案、成本回收方案,明确具体资金流向和实现路径;在基本物业“零收费”前提下,明晰运营期财务收支方案,分析预计收益,确保全周期资金平衡。

4、为落实九大场景约束性指标要求,采取“场景联合体”供应商模式,实施方案应体现运营主体与场景联合体供应商的合作内容,提出“场景联合体”有关成员单位筛选要求和名录,明确九大场景系统运营方式。

5、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时限并提出时间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期间,试点实施单元地块征迁收储、规划修改、资金平衡细化等工作应同步予以推进。

第十四条 根据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征地拆迁政策制定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征地拆迁以及回迁安置组织实施方案,积极制定保障被拆迁居民回迁的激励措施,推动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实施方案,经试点所在设区市政府初审通过后,由试点所在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1、方案总体情况,包括试点性质与未来社区政策导向符合度,相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及方案总体前瞻性、科学性、可行性、特色性;

2、综合指标情况,与申报方案中两项综合指标的衔接度;

3、建设运营资金平衡情况,包括总体平衡情况、分项费用设置、计算方法合理性;

4、三化九场景落实情况,包括约束性指标的落实性、数字化方案的完整性;

5、特色亮点展示情况,包括方案特色的鲜明度、模式创新的示范性等;

6、建设时限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意见对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将实施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评估通过后,应依法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前应完成宗地征拆收储、规划调整以及实施方案报送等工作。鼓励采用土地“带方案”公开出让。试点创建前已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上建设、运营均应符合评估通过的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派出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与试点创建项目的建设、运营主体签订创建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九大场景具体实现方案,并明确落实各项场景约束性指标要求的场景联合体供应商或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未来社区试点可按照不同建设内容赋码形成若干个建设项目,鼓励按有关政策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要素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前提下,创新模式和产品,为未来社区试点创建提供全过程金融服务。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对接协同,明确土地出让收益、项目开发经营收益等支持试点创建的具体路径和程序,保障试点创建融资需求。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与要求是试点创建项目建设的核心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创建主体应按照原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经评估通过,未经评估通过的不得擅自变更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依托电子化、数字化平台对试点创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监测,开展督导工作。

各管理、实施、建设、运营及第三方机构应积极做好并配合试点创建项目动态数据的搜集、汇总、分析工作,共享动态跟踪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未来社区试点创建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交付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开展试运营:

1、核心条款评审:安置房交房达到90%以上,引进人才数完成60%以上。

2、九大场景设施:场景落地工程建设完毕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场景系统接入智慧服务平台调试完成,智慧服务平台系统综合调试完成。

3、试运营准备:运营组织架构完备,运营人员完成培训并到岗,运营维修及维保制度明确。

第二十四条 试运营3个月后,创建主体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方按照经备案的实施方案内容和有关评价指标体系对试点项目开展核查评估。核查评估达标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命名公布。未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经改进后,可再一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工作中,工程建设、公共服务、产业准入等应当严格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现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等依法合规有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未来社区试点创建活动中出现下列违法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暂停或直接撤销试点资格,依法追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同时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纳入黑名单并公示。

1、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的;

2、与报送的实施方案出现重大偏差的;

3、建设进度无故严重滞后的;

4、累计完成投资总量与计划严重不符的;

5、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6、不按相关协议、合同要求开展建设、运营工作的;

7、无故逾期不开展进度填报、验收申请的;

8、两次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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