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省司法厅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现就《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请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
一、《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业主委托)清单(2019年)》第2项“海域使用论证”,将备注调整为:“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具备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编制”。
二、《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业主委托)清单(2019年)》第25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将中介事项设置依据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修改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
三、《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委托)清单(2019年)》第8项“用地范围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将中介事项设置依据中的《标定地价规程》修改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