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环资函〔2020〕423号
杭州市、温州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相关试点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后期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5〕58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开发区、吴兴工业园区、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浦江经济开发区、常山工业园区以及龙泉经济开发区等7个园区开展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验收工作。现将验收结果等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验收结果
上述7个园区中,除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余6个均通过终期验收。其中,龙泉经济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浦江经济开发区为优秀等级,吴兴工业园区、常山工业园区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良好等级。绍兴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试点主要指标、项目完成情况较差,未到达验收标准,不予通过验收。
二、相关要求
(一)及时总结经验。通过验收的园区,要及时总结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供推广的模式宣传推广,为其他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提供借鉴。
(二)加强后期管理。要对照评审意见(附件2),完善不足、补齐短板,加强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重点支持类项目竣工并投入运行,切实发挥资源环境效益。
(三)规范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办法》及园区循环化改造资金管理规定,规范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合法合规、及时拨付使用。省里将适时检查资金拨付使用及绩效情况,对于未能及时拨付资金的园区予以通报。
(四)及时退回资金。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要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称号,上缴全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不得再以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五)加强监管指导。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踪问效,确保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要求协调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项目在日常运行中严格遵守环保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指导和支持园区绿色循环升级,推动本地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式、链条式发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
园区循环化改造验收情况表
序号 | 试点园区 | 地区 | 验收结果 |
1 |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 杭州市 | 通过验收,等级良好 |
2 | 温州经济开发区 | 温州市 | 通过验收,等级优秀 |
3 | 吴兴工业园区 | 湖州市 | 通过验收,等级良好 |
4 | 绍兴袍江经济开发区 | 绍兴市 | 不通过验收 |
5 | 浦江经济开发区 | 金华市 | 通过验收,等级优秀 |
6 | 常山工业园区 | 衢州市 | 通过验收,等级良好 |
7 | 龙泉经济开发区 | 丽水市 | 通过验收,等级优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