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发布日期:2020-10-09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县市、政府部门

反馈建议单位

序号

修改建议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县市意见

龙泉

1      

负面清单文字说明第7条“本行政区域所有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均按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实施,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建议修改为“本行政区域所有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均按严于国家、省市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实施,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未采纳

修改后管控更严。

2      

清单中“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应布局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含乡镇工业功能区、规划园区、小微企业园)(未采纳),现有上述区域外项目(酒、瓶(罐)装水、饮料等需定点的除外)应自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采纳),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部分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审查意见,结合省里平台整合工作,每个县只有一个平台。

3      

建议清单以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为参考依据。项目的投资强度和土地单位产出则建议根据《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浙亩均办〔2018〕2号)作相应调整(采纳)。并建议对龙泉市汽车空调零部件、竹木加工、青瓷宝剑行业等特色产业在根据浙土资发〔2014〕4号文件精神,按修正系数0.7调整后,再降低要求(未采纳)。

部分采纳

统一按照省里要求实施。

4      

清单备注栏直接标注“在《指导目录》中为允许类、淘汰类、限制类”,建议删除或者细化,应明确列出《指导目录》中限制或淘汰的具体工艺或产品。

采纳

已删除备注栏。

5      

建议清单中“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的表述修改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有毒有害的电镀、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

未采纳

电镀水污染较大。

6      

序号2 管控要求

3、建议经济林建设必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建议改为“经济林建设因地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未采纳

因地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一样是必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7      

序号5、6 管控要求

 2、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建议修改为“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采纳

按农业农村厅意见统一改为非禁养区。

8      

序号12管控要求

2、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企业,应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修改为“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企业,应自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采纳


9      

序号22 白酒制造所有管控要求

建议该小类从清单中删除。

未采纳

环评中心调研意见提出纳入负面清单。

10  

序号59管控要求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修改为:新建项目布局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含乡镇工业功能区、规划园区、小微企业园)(未采纳)(龙泉青瓷制造除外)(采纳),现有上述范围外企业应自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采纳)。

部分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审查意见,结合省里平台整合工作,每个县只有一个平台。

11  

序号64-68管控要求

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

修改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有毒有害的电镀、使用有机涂层(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

未采纳

有机涂层、酸处理和钝化等工艺环境污染大,风险高。要求酸处理和钝化工艺在负面清单所在县市外委托加工处理。

12  

序号35、36、48-51、69、71、73-79管控要求

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工艺,现有采用电镀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修改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有毒有害的电镀工艺,现有采用有毒有害的电镀工艺的工业企业,应自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未采纳

电镀工艺都有毒有害。

13  

1、序号22,1512白酒制造,建议将“1.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单纯勾兑、水果酒和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现有园区外白酒制造企业(传统的白酒小作坊除外)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并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企业能力,有条件整合入园”修改为“1.禁止新建白酒生产线(单纯勾兑、水果酒和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现有园区外白酒制造企业(传统的白酒小作坊除外)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并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企业能力,有条件整合入园”。(第二次反馈)

采纳


景宁

14  

涉及现有一般产业“在园区外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调整为“在园区外的企业适时开展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对并现有产业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管控”。

未采纳

环评中心要求必须提出期限,统一修改为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

15  

序号1,01农业类管控要求中:第一点“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建议将“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修改为“利用率达到45%以上”。

采纳


16  

序号1,01农业类管控要求中:第二点“禁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不得低于5万亩”

建议将“面积不得低于5万亩”修改为“面积不得低于6万亩”。

采纳


17  

序号5,031畜牧饲养类管控要求中的第一小点“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建议删除。

未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意见,畜牧养殖要管控范围。

18  

序号6,032家禽养殖类的管控要求中第一小点“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建议删除。

未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意见,畜牧养殖要管控范围。

19  

序号3的管控要求第1点“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天然……限制25°坡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去……”

建议“限制25°坡”修改为“限制坡度25°以上”。

采纳


20  

序号4的管控要求第1点“控制35°坡以上……,限制25°坡和水土流失……”

建议“控制35°坡以上”修改为“控制坡度35°以上”,“限制25°坡”修改为“限制坡度25°以上”。

采纳


21  

序号24-29每项管控要求中的第一点“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景宁县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企业……”

建议将“景宁县经济开发区”修改为“景宁县经济开发区或小微企业园”。

未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审查意见,结合省里平台整合工作,每个县只有一个平台。

22  

序号40、43、44、50、53每项管控要求第一点“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景宁县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第前完成升级提升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将该句删除,开发区可用工业用地紧缺,发展空间受限,在征求意见稿中,将景宁新建工业项目都安排在开发区,是否妥当,请予以考虑。

未采纳

按照负面清单编制指南要求,必须对新建和现有制造业提出入园要求。

23  

序号14关于管控要求第一点“新建项目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

建议将“环境功能区划”修改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采纳


24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建议与丽水市“三线一单”研究成果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3)相衔接,根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我县境内除三类工业外,允许一类、二类工业准入。

采纳


25  

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建议与浙江景宁经济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详见附件4)及省级畲乡小镇规划环评生态空间管控清单(详见附件5)相衔接,各环境功能区管控要求不同,产业准入也相应不同。

采纳


文成

26  

第 7 点

将“根据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于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于国家、省市级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改为“根据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于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

未采纳

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是基本要求。负面清单理应严于这些要求。

27  

增加一条

建议增加一条“根据浙江省“三线一单”要求,一类工业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可以在园区外布局。”

部分采纳

部分一类工业已经没有入园要求。

28  

序号 4:大类 03 畜牧业中类 031 牲畜饲养:

(1)建议将第一小点“全县畜禽存栏总量应控制在 1.21万头生猪养殖当量以内;”删去。

(2)建议将第三条“区域内牲畜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 98%”修改为“规模化牲畜养殖场区域内牲畜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 95%”。

未采纳

大部分区县都已经能达到9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几乎都100%。负面清单地区理应从严。且98%数据也可以《文成农业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是98%作为指标。

29  

序号 5:大类 03 畜牧业中类 032 家禽饲养:

(1)建议将第三小点“全县畜禽存栏总量应控制在 1.21万头生猪养殖当量以内;中蜂发展规模可以达到 10 万群;”删去。

(2)建议将“区域内家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 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 98%”修改为“规模化家禽养殖场区域内家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 95%”。

未采纳

大部分区县都已经能达到9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几乎都100%。负面清单地区理应从严。且98%数据也可以《文成农业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是98%作为指标。

30  

序号 9:1351 牲畜屠宰

建议将管控要求第一点“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禁止投资强度小于 140 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   210 万元/亩的项目入园;”改为“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禁止投资强度小于 140 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   210 万元/亩的项目入园”。

采纳


31  

序号 11:1371 蔬菜加工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或文成县农业经济开发区”。

部分采纳

参照云和建议修改。

32  

序号第12号,1512 白酒制造

“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建议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单纯勾兑和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采纳

已经表述为“(单纯勾兑、水果酒和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33  

序号第14号,1523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单纯调制的除外)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34  

序号 15 的 1712 棉制造加工、序号 16 的 1721 毛条和毛纱线、序号 17 的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序号 18 的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序号 23 的 2032 木门窗、楼梯制造。

上面几条建议加上“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采纳


35  

序号 20:1922 皮箱、包(袋)制造

建议取消序号 20 内容,该箱包制造为后续我县发展重点产业,是允许类发展行业,建议管控要求下调标准。

未采纳

现有管控要求根据生态功能区要求制定。

36  

序号第 44 号,3312 金属门窗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37  

序号第 45 号,3329 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38  

序号第 46 号,3340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39  

序号第 47 号,3351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0  

序号第 48 号,3389 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1  

序号第 49 号,3399 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2  

序号第 50 号,3421 金属切削机床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3  

序号第 51 号,3429 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4  

序号 52:中类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小类 3443 阀门制造

清单中将这个行业纳入“限制类”,该阀门制造为我县发展重点产业,入驻我县阀门行业对照产业指导目录是允许类发展行业,建议改为“允许类”。

未采纳

12月报国家发改委版本已经国家审核,不再对禁止类、限制类调整

45  

序号第 53 号,3451 轴承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6  

序号第 55 号,3511 矿山机械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47  

序号 56:小类 366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建议取消序号 56 内容,清单中将其纳入“淘汰类”,根据产业指导目录是鼓励类发展行业,该行业为我县重点发展产业,建议更改为“允许类”。

未采纳

12月报国家发改委版本已经国家审核,不再对禁止类、限制类调整

48  

序号第 57 号,3823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园”。

采纳


49  

序号第 58 号,3831 电线、电缆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50  

序号第 59 号,3872 照明灯具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采纳


51  

序号 61:小类 4412 水力发电

在 61 项中代码及名称为 4412 水力发电限制类产业“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应在 2020 年底前完成改造”这句话不合理,建议实行分类管控。

未采纳

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对小流域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很大。应该从严管控。而且,参考四川的管控要求,它是直接关停。

52  

序号 63:小类 4500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建议取消序号 63 内容,该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为我县社会发展需求产业,我县生态产业园与县城及重点乡镇距离过远,建议不要列入负面清单,按城镇需求布点。

未采纳

12月报国家发改委版本已经国家审核,不再对禁止类、限制类调整。

53  

清单里涉及投资强度和土地单位产值的建议下调工业项目入园投资强度、土地亩产要求。

未采纳

统一按照省里要求执行。

54  

序号 3:小类 3120 炼钢

建议删除禁止类序号 3 管控要求中 “现有工业企业应在 2020 年底前关停。”等内容,按我县炼钢行业实际保留合法炼钢产能,但我县可以引导炼钢企业外迁及对外销售钢铁指标。

未采纳

编制指南统一要求。

55  

建议省里出台相应的专项扶持。

采纳


56  

1.第7点(P81)

将“根据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于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于国家、省市级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改为“根据水源涵养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要求,于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是基本要求。负面清单理应严于这些要求。

57  

2.文本中建议增加一条

建议增加一条“根据浙江省“三线一单”要求,一类工业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可以在园区外布局。”   (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部分采纳

部分一类工业已经没有入园要求了。

58  

序号1:大类01农业:

(1)建议将第一小点“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逐步达到45%以上;”改为“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逐步达到40%以上;”。(第二次反馈)

采纳


59  

2.序号4:大类03畜牧业中类031牲畜饲养:

建议将第三条“区域内牲畜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8%”修改为“规模化牲畜养殖场区域内牲畜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5%”。(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大部分区县都已经能达到9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几乎都100%。负面清单地区理应从严。且98%数据也可以《文成农业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是98%作为指标。

60  

3.序号5:大类03畜牧业中类032家禽饲养:

建议将“区域内家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8%”修改为“规模化家禽养殖场区域内家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5%”。 (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大部分区县都已经能达到98%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几乎都100%。负面清单地区理应从严。且98%数据也可以《文成农业农村十三五发展规划》中也是98%作为指标。

61  

4.序号9:1351牲畜屠宰

建议将管控要求第二点“2.新建屠宰项目规模不得小于年屠宰生猪15万头或肉牛1万头或肉羊15万只或活禽1000万只;”修改为:“2.新建屠宰项目规模不得小于年屠宰生猪5万头或肉牛0.2万头或肉羊1万只;”或者删除。(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该条管控来源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要求,这是限制类产业的基本要求。

62  

序号10: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建议将: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文成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2.新建、改扩建项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规模不得低于3000吨/年,现有规模低于此规模要求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修改为: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文成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烤兔、熏兔、兔松等地方特色畜牧业产品加工除外);(采纳)

2.新建、改扩建项目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规模不得低于1000吨/年(熏兔、烤兔、兔肉松不得低于100吨/年),现有规模低于此规模要求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未采纳)(第二次反馈)

部分采纳

该条管控来源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要求,这是限制类产业的基本要求,不得低于3000吨。但考虑地方特色,部分采纳。

63  

序号11:1371蔬菜加工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或文成县农业经济开发区”   。(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部分采纳

参照云和建议修改。

64  

序号第13号,1514黄酒制造

“限制新建、扩建黄酒生产线”建议修改为“限制新建黄酒生产线(单纯勾兑除外)”   (第二次反馈)

采纳


65  

序号第15号,152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单纯调制的除外)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66  

序号16的1712棉制造加工、序号17 的1721毛条和毛纱线、序号18的1742绢纺和丝织加工;序号25的2032木门窗、楼梯制造。上面几条建议加上“来料加工企业除外”。(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67  

序号22:1922皮箱、包(袋)制造

建议取消序号20内容,该箱包制造为后续我县发展重点产业,是允许类发展行业,建议管控要求下调标准。(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现有管控要求根据生态功能区要求制定。

68  

序号45:3130钢压延加工

原则性错误,建议将产业存在状况中的“现有主导产业”改为“现有一般产业”。(第二次反馈)

采纳


69  

序号第48号,3312金属门窗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0  

序号第49号,33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1  

序号第50号,3340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2  

序号第51号,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3  

序号第52号,3389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4  

序号第53号,3399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5  

序号第54号,3421金属切削机床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6  

序号第55号,34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7  

序号第57号,3451轴承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8  

序号第60号,3511矿山机械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79  

序号第62号,3823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80  

序号第63号,3831电线、电缆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81  

序号第64号,3872照明灯具制造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文成县生态产业园”。(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82  

序号66:小类4412水力发电

在61项中代码及名称为4412水力发电限制类产业“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改造”这句话不合理,建议实行分类管控。(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现有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小水电对小流域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很大。应该从严管控。而且,参考四川的管控要求,它是直接关停。

83  

表格中-禁止类:

序号3:小类3120炼钢

建议删除禁止类序号3管控要求中 “现有工业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关停。”等内容,按我县炼钢行业实际保留合法炼钢产能,但我县可以引导炼钢企业外迁及对外销售钢铁指标。(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禁止类统一管控要求。

84  

其他

1.建议省里出台相应的专项扶持政策。

2.统一园区名称,将园区确定为“文成县生态产业园”。 (第二次反馈)

采纳


遂昌

85  

清单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开展分类的,建议依据最新的2017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开展分类。

采纳


86  

建议依据最新的2019年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和当地的“标准地”出让规定。

采纳


87  

修改投资强度等入园指标要求,新増项目应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9版)》要求。

采纳


88  

建议我省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性管控要求一致。

采纳


89  

序号1管控要求3“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对现有25°以上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传统梯田除外);5-25°坡耕地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更改为“禁止在25°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并对现有25°以上陡坡耕地(零星的、耕地质量的)逐步退耕还林种草(传统梯田除外);5-25°坡耕地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未采纳

与国家要求相违背。

90  

序号2

更改为“坡度25°以上经济林建设必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未采纳

建议与《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不符合。其他省份负面清单也要求所有的经济林都需要落实水土保持。

91  

序号3“1、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天然林皆伐改造,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禁止在坡度   35°以上、省级以上公益林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采挖林木;控制坡度 35°以上的商品林一次皆伐面积,限制 25°坡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低产(效)林皆伐改造面积”;“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仅限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更改为“1.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天然林皆伐改造,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禁止在坡度35°以上、省级以上公益林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采挖林木;控制坡度35°以上的商品林一次皆伐面积;(删除“限制25°和水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低产(效)林皆伐改造面积”)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林仅限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未采纳

未采纳要求删除部分,对35°以上一次皆伐进行修改,

1)为更好防止水土流失和涵养水源。

2)福建全省都规定35°以上禁止皆伐,浙江负面清单地区建议从严控制。

92  

序号4“1.控制 35°坡以上商品竹林一次皆伐面积,限制 25°坡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低产(效)竹林皆伐改造面积;”和“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竹林仅限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更改为 “1.控制35°坡以上商品竹林一次皆伐面积;(删除“限制25°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低产(效)竹林皆伐改造面积”)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防护竹林仅限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未采纳

未采纳要求删除部分,对35°以上一次皆伐进行修改,

1)为更好防止水土流失和涵养水源。

2)福建全省都规定35°以上禁止皆伐,浙江负面清单地区建议从严控制。

 

93  

序号5-6“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和“2.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更改为“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删除“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2.(删除“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采纳

根据农业农村厅意见统一修改。

94  

序号16“2.新建其他矿开采规模地下开采不得低于3万吨/年,露天开采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更改为“2.新建其他矿开采规模地下开采不得低于2万吨/年,露天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并关闭停转”。

未采纳

未采纳,新建矿山规模应从严要求。

95  

序号19“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现有园区外白酒制造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并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企业能力,有条件整合入园”

更改为“1.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进入特定工业园区的废糖蜜制酒、水果酒等特色饮用酒除外),现有园区外白酒制造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并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企业能力,有条件整合。

未采纳


96  

序号31、32、75

建议删除。

未采纳

12月报国家发改委版本已经国家审核,不再对禁止类、限制类调整。

97  

序号34-42、44-47“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遂昌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和“2.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浙江遂昌工业园区”改为“浙江遂昌化工集聚区(点)”(采纳);更改第2点为“2.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采用连续续化、自动化、少量化生产工艺的除外)(未采纳),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采纳)。

部分采纳

根据省应急厅意见统一修改。

98  

序号68-74、76-82“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现有采用上述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更改为“新建项目严格限制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现有采用上述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未采纳

环评中心要求不得采用这种原则性的管控要求。

99  

清单中所有“新建项目清洁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更改为“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或最新行业标准水平。

未采纳

编制指南规定。

100  

清单中所有“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遂昌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更改为“新建项目需布局在浙江遂昌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未采纳),园区外项目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搬迁入园”。

部分采纳


101  

“2221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3加工纸制造”中“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制浆工艺”,建议改为“新建、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制浆工艺”,因为改建属于技术升级。(第二次反馈)

采纳

改建不一定是技术升级。

102  

建议删除“2231纸和纸板容器制造”“2239其他纸制品制造”,在新版产业结构指导目录中不属于限制类,建议依据最新的2019年本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在报国家发改委的版本上不再调整限制类。

103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建议:1.明确含高风险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反应危险度等级三级以上禁止新建;2.增加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集聚区)。(第二次反馈)

部分采纳

生态功能区目的是保护水环境,理应从严禁止化学合成工艺的生产项目。目前的管控要求已经是根据应急厅的意见修改。

104  

建议我省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性管控要求一致。(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部分采纳

限制性管控要求尽量保持一致。

磐安

105  

所有条目中“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磐安工业园”

建议改为“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磐安工业园或万亩千亿产业平台”。

未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审查意见,结合省里平台整合工作,每个县只有一个平台。

106  

序号8中“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

建议改为“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25万吨/年”。

采纳


107  

序号30中“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包含电镀和机加工的工艺品制造”

建议改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包含电镀的工艺品制造”。

采纳


108  

序号76-93中“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

建议改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

未采纳

1)有机涂层和酸处理存在较大的污染因素,2)从负面清单制定从严角度考虑。

109  

序号99中“房地产开发应在现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

建议改为“住宅类房地产应在城镇规划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采纳


淳安

110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采纳


111  

01农业

1.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 2020 年底前,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比例不低于90%,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3.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对现有25°以上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传统梯田除外);5-25°坡耕地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4.20公顷以上,且坡度8°以上的梯田集中连片区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

修改:

1.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 2020 年底前,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率比例不低于 90%;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逐步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采纳)

3.限制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对现有25°以上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传统梯田除外);5-25°新开垦坡耕地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不采纳)

4. 20公顷以上,且坡度8°以上的新开垦梯田集中连片区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接下来删除 这条)

部分采纳

限制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不符合水土保持法要求。

112  

031牲畜饲养032家禽饲养

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2.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4.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或物质。

修改:删除。

未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要求必须制定畜牧养殖的规模、范围、排泄物等管控要求。

113  

0241木材采运、0242竹材采运

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

修改:删除。

未采纳

环评中心要求必须对采伐区制定水土管控要求。

114  

1351牲畜屠宰等涉及用水定额条款

目录中采用多高于《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先进值,淳安受经济技术水平限制,企业用水效率提升压力很大。

修改:采用介于《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通用值和先进值之间的标准。

未采纳

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应高于全省标准。

115  

0412内陆养殖 

1.禁止湖泊、水库新增投饵网箱养殖;

2.禁养区内现有投饵网箱养殖于2020年前清退。

修改:限制湖泊、水库新增投饵网箱养殖,保留适度投饵网箱养殖面积,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污染防控措施,严格控制放养密度和投入品使用,防止污染饮用水体。

采纳


116  

0915锑矿采选 

限制新增锑矿采选矿山数量,新建锑矿矿采选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75%,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5%;现有低于上述规模和指标的矿山企业,应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修改:限制新增锑矿采选矿山数量,选矿回收率不低于75%。露天矿山开采回采率不得低于95%,现有矿山企业,应2021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采纳


117  

7852游览景区管理

禁止新建旅游景区破坏环境,禁止在生态脆弱地区布局。

修改:自然保护地内新布局的旅游景区不得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要求。

未采纳

未采纳,国内已经实施负面清单地区都是采用前述规定的。生态脆弱区本身就不适宜进行开发。

118  

1012建筑装饰用石开采、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限采区和开采区内的生产矿山应设立表土堆场;

修改:限采区和开采区内的生产矿山应设立表土堆场,宕渣进行综合利用。

采纳


119  

1512白酒制造

列为限制类产业

修改:建议将该类产业从清单中删除。

未采纳

环评中心调研提出。

120  

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等行业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5.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修改:1.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

2.现有及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千岛湖环境质量管理规范》。

未采纳

肉制品企业有恶臭、污水量大,相对污染比较严重,需要较多的配套环保处理设施,因此,集中在配套成熟的开发区更有利污染处理和控制。另外,根据上次环保部反馈,《千岛湖环境质量管理规范》是企业管控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在负面清单中再次特别提出。

121  

4412水力发电

禁止新建中小水电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站。   

修改:禁止新建和扩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水力发电站。

采纳

已经表述为“禁止新建和扩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站(水库配套项目除外”。

122  

5513客运轮渡运输

2.逐步试行电瓶船替代柴油船。   

修改:2.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采纳

意思一样。

123  

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1.房地产开发应在现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  

2.禁止新增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符合人口发展趋势。   

修改:在现有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项目开发必须符合多规要求,禁止在公益林内、退耕还林还草区域新建、改扩建。

采纳


124  

268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禁止新建、改扩建项目,现有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关停。 

修改:从禁止类调整为限制类,管控标准改为“现有及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千岛湖环境质量管理规范》。”

未采纳

12月报国家发改委版本已经国家审核,不再对禁止类、限制类调整。

125  

0241木材采运、0242竹材采运 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

修改意见:删除(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环评中心要求必须对采伐区制定水土管控要求。

126  

1351牲畜屠宰等涉及用水定额条款 目录中采用多高于《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先进值,淳安受经济技术水平限制,企业用水效率提升压力很大。

修改意见:采用介于《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年)》通用值和先进值之间的标准。(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应高于全省标准。

127  

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等行业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5.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建议改为:

1.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

2.现有及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千岛湖环境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肉制品企业有恶臭、污水量大,相对污染比较严重,需要较多的配套环保处理设施,因此,集中在配套成熟的开发区更有利污染处理和控制。另外,根据上次环保部反馈,《千岛湖环境质量管理规范》是企业管控的基本要求,不需要在负面清单中再次特别提出。

泰顺

128  

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对于林业来说,这条是明文规定的要求,但是对于农业来说,自从县里出台《泰顺县茶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很多农作物如茶叶进行了开垦种植。

未采纳

与国家《水土保持法》表述保持一致。

129  

经济林建设必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必须”改为“应”。

未采纳

全省统一标准。

130  

禁止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及以下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公益林的采伐”。

未采纳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浙江省公益林抚育更新采伐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等,从严考虑。

131  

区域内牲畜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8%

修改为“规模化牲畜养殖场区域内牲畜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5%”。

未采纳

大部分区县都已经能达到98%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几乎都100%。负面清单地区理应从严,因此,未采纳。

132  

区域内家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8%

修改为“规模化家禽养殖场区域内家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不得低于95%”。

未采纳

大部分区县都已经能达到98%,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几乎都100%。负面清单地区理应从严,因此,未采纳。

133  

禁止湖泊、水库新增投饵网箱养殖

修改为“限养区禁止湖泊、水库新增投饵网箱养殖”。

部分采纳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限制类有关表述修改。

134  

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

修改为“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

采纳


135  

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单纯勾兑和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采纳


136  

1519其他酒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单纯勾兑和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采纳


137  

1529茶饮料及其他饮料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除单纯调制的)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38  

1810机织服装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不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39  

2041竹制品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无化学处理工艺或喷漆工艺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0  

2431雕塑工艺品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无电镀、喷漆工艺和机加工的)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1  

3311金属结构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2  

3312金属门窗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3  

3382金属制餐具和器皿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4  

3389其他金属制日用品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切割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5  

3422金属成形机床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6  

3429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7  

3443阀门和旋塞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8  

3451轴承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49  

3511矿山机械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0  

3512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1  

3523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2  

3531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3  

3542印刷专用设备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4  

3599其他专用设备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5  

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6  

3872照明灯具制造中的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修改为“新建项目(仅组装的除外)仅限布局在泰顺工业园”。

采纳


157  

禁止新建和扩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站

修改为“禁止新建和扩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站;除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且是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脱贫攻坚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

部分采纳

 


庆元

158  

序号3管控要求中第1点“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天然林皆伐改造,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

建议修改为:“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皆伐改造,严格控制采伐天然阔叶林”。

采纳


159  

序号3管控要求第1点“控制坡度35°以上的商品林一次皆伐面积。”

建议修改为:“控制坡度35°以上的商品林一次皆伐面积5公顷以下。”

未采纳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

160  

序号4管控要求中第1点“控制坡度35°以上的商品竹林一次皆伐面积。”

建议修改为:“控制坡度35°以上的商品竹林一次皆伐面积5公顷以下。”

未采纳

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

161  

序号15管控要求中第3点“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40万元/亩”

建议改为:“禁止投资强度小于70万元/亩”。

未采纳

根据标准地改革要求,已删除。

162  

序号16管控要求中第2点“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40万元/亩”

建议修改为:“禁止投资强度小于70万元/亩”。

未采纳

根据标准地改革要求,已删除。

163  

序号31、32管控要求中第2点、“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制浆工艺(麻浆除外),现有采用造纸制浆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修改为“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制浆工艺(麻浆、废纸原料制浆除外),现有采用造纸制浆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未采纳

废纸原料制浆污染更大。

164  

序号49管控要求中第1点“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庆元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修改:删除序号49中管控要求第1点。

未采纳

环评中心要求必须对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提出入园管控要求。

165  

表格中C制造业多个类目中提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有电镀工序的生产工艺,现有采用电镀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改为“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有毒有害化物电镀工艺,现有采用电镀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未采纳

电镀工艺环境污染大,风险高。要求酸处理和钝化工艺在负面清单所在县市外委托加工处理。未采纳。

166  

禁止类中序号1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改扩建铁合金冶炼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关停。”

建议修改为:删除该管控要求。

未采纳

编制指南统一要求。

167  

管控要求中多处时间节点设置整改时间为2020年底前

建议修改为:2025年底前。

部分采纳

表述修改为: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

云和

168  

限制类序号1:管控措施“2.禁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禁止毁林毁草开荒、引火开荒…”

建议删除“毁草开荒”

管控措施“3.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并对现有25°以上陡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还草(传统梯田除外);5-25°坡耕地应采取相应的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建议将“禁止”改为“限制”

未采纳

未采纳,国家严格控制毁林毁草开发项目的实施。

169  

限制类序号5、6:管控措施中有“限养区”的表述;管控措施1和2

根据《云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已无“限养区”的表述;管控措施1和2建议改为“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要及时予以搬离或拆除。2.新、扩、改建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

部分采纳

根据农业农村厅意见全省统一管控要求表述。

170  

限制类序号9:管控措施 “2.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改为“2.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采纳),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企业,应在2025年(未采纳)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部分采纳


171  

限制类序号13: 管控措施“1.新建项目应布局在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区域内”。

“环境功能区划”建议替换为“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采纳


172  

限制类序号15:管控要求“1.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现有园区外白酒制造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并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企业能力,有条件整合入园;”

建议修改为“禁止新建、扩建白酒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现有园区外白酒制造企业(不包括白酒小作坊)(采纳)应在2025年(未采纳)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并根据市场发展实际和企业能力,有条件整合入园。”

部分采纳


173  

限制类序号14、29:管控要求“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云和工业园,.......”

建议改为“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云和工业园(一二产融合项目,以及需利用当地资源的,难以聚集的项目除外),.....”

采纳


174  

限制类序号50:管控要求“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

建议删除“使用有机涂层”的限制。

部分采纳

有机涂层对水体、大气的污染大,且VOC的挥发量大,应该从严控制。

175  

限制类序号70:管控要求“1.房地产开发应在现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

建议改为:“1.房地产开发在现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浙江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执行。

未采纳

前言已有统一表述。

176  

限制类序号71:管控要求“1.禁止新建旅游景区破坏环境,禁止在生态脆弱地区布局

建议改为:“1.新建旅游景区必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宜在生态脆弱地区布局。”

未采纳

原有表述很清晰。

177  

管控要求中多处时间节点设置整改时间为2020年底前,建议修改为:2025年底前。

部分采纳

建议统一为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

178  

《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中多次提及新建项目不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未达标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该项管控要求实际难以实施,建议删除。

未采纳

编制指南要求,时间可修改为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年内。

179  

《负面清单》中一些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项目,如“限制类”序号21、22、23、24、30等,要求“必须配套封闭的处理设施”

建议:增加要求收集处理的前提条件,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表述,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另外,“喷漆工艺”建议改为“表面涂装”。

采纳


180  

《负面清单》中很多行业要求仅限布局在浙江云和工业园。

建议修改为“布局在云和工业园区或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同时要求规范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设置、管理,编制小微园区及工业集聚点发展规划。

未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审查意见,结合省里平台整合工作,每个县只有一个平台。

18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本是(2019年本),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采用的还是(2011年本),建议根据最新版本进行梳理。

采纳


182  

目前入园项目都为“标准地”

建议根据标准地入园指标要求将“土地单位产出”改为“亩均税收”。

部分采纳

统一按省里标准地要求实施。

183  

限制类序号9:管控措施 “2.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建议改为“2.新建饰面用花岗岩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山的开采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现有低于上述规模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184  

限制类序号14、31:管控要求“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云和工业园,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建议改为“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云和工业园(一二产融合项目,以及需利用当地资源的,难以聚集的项目除外),现有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185  

限制类序号51:管控要求“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建议删除“使用有机涂层”的限制。(加些管控要求)(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部分采纳

有机涂层对水体、大气的污染大,且VOC的挥发量大,应该从严控制。

186  

《负面清单》中一些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项目,如“限制类”序号21、22、23、24、32等,要求“必须配套封闭的处理设施”过于绝对。建议:增加要求收集处理的前提条件,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表述,即“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常山

187  

025林产品采集 现有一般产业

3.严格保护珍稀植物,未经有相关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4.严格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修改:

3.严格保护珍稀植物,未经有相关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采纳)

4.严格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对采伐区应当采取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不采纳)

部分采纳

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法》集材道也应采取水土流失措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188  

031 牲畜饲养 现有一般产业

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2.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修改:

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2.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部分采纳

按照农业农村厅意见统一修改。

 

189  

032 家禽饲养 现有一般产业

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2.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5.适量增加禽类养殖、积极发展食草动物和蜜蜂养殖,满足市场消费多样化的趋势,在2020年底前,家禽年饲养量稳定在110万只。

修改:

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

2.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5.110改为210

部分采纳

去掉了养殖总量控制要求,以应对当前中外的养殖形式,响应环保部和农业部去年底的政策要求。

190  

1011 石灰石、石膏开采

5.新建石灰石、石膏开采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矿山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矿区要符合绿色矿山要求;

修改;删去。

未采纳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明确提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矿山建设目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必须的一个环节。

191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4.新建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矿山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矿区要符合绿色矿山要求;

修改:删去。

未采纳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明确提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矿山建设目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必须的一个环节。

192  

1099 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5.新建非金属矿采选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矿山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矿区要符合绿色矿山要求;

修改:删去。

未采纳

《绿色矿山建设规范》明确提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矿山建设目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是必须的一个环节。

193  

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492保健食品制造、152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711 棉纺纱加工、1751 化纤织造加工、1772 毛巾类制品制造、1952 皮鞋制造、1959 其他制鞋业、2021 胶合板制造、2022 纤维板制造、3981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220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管控要求1.2中关于“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常山县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未采纳)“投资强度、土地单位产出”的要求(采纳)。均删去。

部分采纳

根据国家环评中心反馈,新建项目必须入园。投资强度则需要根据浙江省工业用地控制标准。

194  

大类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开头的:

管控要求中关于“投资强度、土地单位产出”的要求删去。

采纳


195  

大类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35专用设备制造业、36汽车制造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除3981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外) 开头的

管控要求中“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常山县工业园区

修改: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

采纳


196  

文稿中涉及时间为“2020年底前”的:建议调整。

采纳


197  

222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常山县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2.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制浆工艺(麻浆除外),现有采用造纸制浆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3.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40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245万元/亩的项目入园;

管控要求1、2、3 删去,新加:“禁止单条化学木浆30万吨/年以下、化学机械木浆10万吨/年以下、化学竹浆1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线;禁止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禁止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部分采纳

制浆工艺水污染较大,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外。

198  

2231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常山县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造纸制浆工艺(麻浆工艺除外),现有采用造纸制浆工艺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3.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40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245万元/亩的项目入园禁止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管控要求1、2、3 删去,新加:“禁止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部分采纳

制浆工艺水污染较大,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外。

199  

2239 其他纸制品制造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浙江常山县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造纸制浆工艺(麻浆工艺除外),现有采用造纸   禁止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工艺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3.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40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245万元/亩的项目入园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管控要求1、2、3 删去,新加:“禁止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部分采纳

制浆工艺水污染较大,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外。

200  

2924泡沫塑料制造、3412内燃机及配件制造、3421金属切削机床制造、3422金属成形机床制造、3423铸造机械制造、3451轴承制造中: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有电镀工序的生产工艺

修改:新建项目电镀工序需外协。

未采纳

负面清单的管理表述为不得

201  

3262 铝压延加工

2.现有项目立即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等落后生产设施,加快实施天然气替代工程;

修改:现有项目淘汰落后生产设施,加快实施天然气替代工程;

未采纳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段式煤气发生炉是落后生产设施,应尽早淘汰。

202  

4415太阳能发电

管控要求新加

4.居民屋顶光伏项目要铺设在主体合法建筑屋面上,符合所在村庄规划,设备外观要符合常山县美丽乡村总体规划、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等相关要求。历史文化村等传统村落暂不纳入居民屋顶光伏实施范围。禁止在违章建筑和产权不清的屋顶搭建,禁止房前屋后私自搭建支架进行建设。

未采纳

主要从水源涵养的角度提负面清单。

203  

禁止类中:禁止新建均改为“禁止在浙江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外”新建;“现有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关停”删除

未采纳

与国家负面清单编制指南要求违背。

204  

(一)负面清单限制类序号4、行业大类025林产品采集修改意见。将第3点原管控要求“严格保护珍稀植物,未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修改为“严格保护珍稀植物,未经有相关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二次反馈)

采纳


205  

(二)负面清单限制类序号24-26、行业大类22造纸和纸品业修改意见。将第2点原管控要求“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制浆工艺,现有采用造纸制浆的工艺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均修改为“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造纸化学制浆工艺,现有采用造纸化学制浆的工艺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除外)(第二次反馈)

部分采纳

制浆工艺水污染较大,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外。

206  

(三)负面清单限制类序号27-37、行业大类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修改建议。

建议明确第2点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范围,让地方和企业更明确、可操作。修改意见:删除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表述或改为“禁止新建采用含极易燃、易爆、巨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难以保障的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极易燃、易爆、巨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难以保障的化学品生产项目的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应急管理厅意见是“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第二次反馈)

部分采纳

按照应急厅意见修改。

207  

(四)负面清单限制类序号27、行业小类2613无机盐制造业修改建议。

将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改扩建无机盐制造项目,现有工业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关停”修改为“①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②禁止新建采用含极易燃、易爆、巨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难以保障的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极易燃、易爆、巨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难以保障的化学品生产项目的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③现有和新建企业必须对无机盐制造产生工艺过程实施密闭化的工艺处理,加强挥发性气体的收集和处理工作;④现有及新建企业涂料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1.5立方米/吨;⑤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第二次反馈)

部分采纳

按照应急厅意见修改。

208  

(五)负面清单限制类序号40、行业小类3011水泥制造修改建议。

将管控要求“禁止新建、改扩建水泥制造项目,现有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关停”修改为“①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②禁止新建4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现有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③现有及新建企业水泥熟料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0.1立方米/吨,普通水泥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1.1立方米/吨,白水泥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0.5立方米/吨;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 (第二次反馈)

采纳


209  

(六)负面清单限制类序号42、行业小类3021水泥制品制造修改建议。

删除第2、第3点的管控要求。(第二次反馈)

采纳


210  

(七)将负面清单中所有“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修改为“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衢饶示范区区域内”。(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环评中心要求只能布局在一个主体平台。

211  

(八)将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1、行业小类0690其他煤炭采选业,调整为限制类。

调整到限制类后,管控要求建议为:禁止新建、改扩建煤炭开采和洗选项目(省级及以上批复的石煤综合利用试点项目除外),现有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关停。(产值规模效益)(调到限制类,管控要求突出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二次反馈)

采纳

现有采矿权证到期后自动关停。

212  

(九)将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2、行业小类1713棉印染精加工业,调整为限制类。

调整到限制类后,管控要求建议为:①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②现有及新建项目的取水量不得高于10立方米/吨;③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印染污染较大。

213  

(十)将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4、行业小类2211木竹浆制造业,调整为限制类。

调整到限制类后,管控要求建议为:①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②新建、改扩建项目不得采用化学制浆工艺,现有采用化学制浆的工艺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③现有及新建项目的取水量不得高于15立方米/吨;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纯纸浆制造污染大。

214  

(十一)将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7、行业小类2662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调整为限制类。

调整到限制类后,管控要求建议为:①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常山县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现有园区外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②禁止新建采用含极易燃、易爆、巨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难以保障的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极易燃、易爆、巨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难以保障的化学品生产项目的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③现有及新建项目的必须对涂装工序过程实施密闭化的工艺处理,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加强挥发性气体的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达标排放;④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未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的制造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待确认)(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根据国家环评中心要求。

开化

215  

第五条建议加入生态保护红线。

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采纳


216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是2019版,建议依据最新版目录进行修改调整。

采纳


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县级没有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权限,且地方标准的制定未必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是否必须在负面清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颁布严于国家、省市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要求。

未采纳

要求地方制定的是污染物排放要求,不是标准。

218  

文本中要求新建制造业项目仅限布局在开化工业园区,建议明确具体范围。

未采纳

应结合园区平台整合提升方案。

219  

03畜牧业中的管控要求

建议与《开化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划分方案》(衢开环﹝2020﹞9号)表述一致,改为“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按规定限期关停、拆除”。

采纳

为了与其他县市表述一致,修改稿中的表述已经其含义。

220  

03畜牧业中的管控要求

建议“积极发展食草动物”改为“适度发展食草动物”,负面清单中不应该出现鼓励类。

采纳


221  

该负面清单发布实施后,清单内的管控要求才能作为依据去执行,清单中出现了大量“在2020年底前…”,如:“全县生猪年饲养量控制在14万头以内,积极发展食草动物,羊、兔等草食动物年饲养总量达到5万头(只)”,“在2020年底前,家禽年饲养量稳定在120万只;蜂年末存栏数5.5万群”,若清单在今年年底或者2020年之后才能发布,这些要求无法达到。

采纳


222  

“031 牲畜饲养”管控要求中第5条建议删除,如不删除修改为“2020年,全县生猪年饲养量发展到14万头,引导发展羊、兔等生态环保型草食动物年饲养总量达到5万头(只)以内。”同时“032 家禽饲养”中蜜蜂不属于家禽,建议再斟酌考虑。如保留,修改为“适量增加优质禽类和蜜蜂养殖,满足市场消费多样化的趋势,2020年家禽年饲养量稳定在120万只;蜜蜂养殖量发展到5万群。”

采纳


223  

清单中要求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我县现有的化工企业中基本都涉及化学合成反应,尤其是合成材料,如果这样管控,下一步化工行业搬迁将会严重受限。26、27、28大类中采用“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统一管控,不具操作性。

部分采纳

按照应急管理厅要求统一修改。

224  

291橡胶制品业

如果不得采用硫磺硫化工艺就等同于禁止了这个行业,我县卓亿工贸和几家橡胶鞋制造企业就面临关停了,因为无法改造。

未采纳

橡胶加工硫化工艺是属于落后工艺,理应淘汰。

225  

3011水泥制造

第3点要求现有园区外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搬迁至已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工业平台。这条要求应该删除。第2点与第4点禁止规模不一致。

部分采纳

按照环评中心要求必须提出现有企业入园要求。

226  

1514黄酒制造

在2011年《指导目录》中列入限制类而在2019年版并没有列入限制类,建议以2019年版为准。

未采纳

环评中心调研是提出的要求。

227  

1011、1012、1013、1019、1099管控要求中

分别增加“新建或现有的黏土和其它土砂石开采外运车辆不得超限超载运输,如有经交通和公安部门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的,将与企业信用挂钩、停业整顿、并由采矿企业修复被损坏公路,情节严重的,各职能部门将取消采矿企业经营资格。”

未采纳

不属于负面清单管控范围。

228  

“1522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954 橡胶鞋制造”、“2140 塑料家具制造”、“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8塑料零件制造”、“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3034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建议从限制类中删除。

未采纳

12月报国家发改委版本已经国家审核,不再对禁止类、限制类调整。

229  

“2641 涂料制造”

应说明仅限制在《指导目录》明确限制和淘汰的,或加上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

采纳


230  

“2643 颜料制造”、“2652 合成橡胶制造”、“2659 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62   专用化学用品制造”、“2663 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4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9 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82   化妆品制造”、“2730 中药饮片加工”、“2822 涤纶纤维制造”

管控要求中应加上:鼓励类的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

采纳


231  

“3969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3971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3972   印制电路板制造”

此类项目全国、全省都鼓励投资,不要放入限制类。

未采纳

限制的非产业,而是工艺。

232  

在禁止类中增加“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管控要求为禁止新建、改扩建废弃塑料、橡胶破碎造粒、炼油项目,现有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关停。

采纳


233  

2643 颜料制造比2644 工艺美术颜料制造更污染,建议互换一下。

未采纳


234  

“1954橡胶鞋制造”管控中的

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使用有机溶剂生产工艺,现有采用有机溶剂生产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橡胶加工是要加溶剂油混炼,工艺很难避免的。

部分采纳

表述为:新建项目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的有机溶剂的生产工艺。

235  

“2021 胶合板制造”管控中的

3.现有及新建企业的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2.5立方米/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1.5立方米/立方米;

应该删除中密度纤维板。

采纳


236  

“2643 颜料制造”管控中的

3.现有和新建企业必须对涂料产生工艺过程实施密闭化的工艺处理,加强挥发性气体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改成颜料。

采纳


237  

“3091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管控中的

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生产工艺,不得采取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现有采用上述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这是玻璃工艺。

采纳


238  

“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管控中

2.新建项目不得采用含电镀、使用有机涂层、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现有采用上述工艺的工业企业,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不使用上述酸处理、钝化等表面处理生产工艺很难实现处理加工。

未采纳

酸处理和钝化环境污染大,风险高。要求酸处理和钝化工艺在负面清单所在县市外委托加工处理。

239  

1.关于涉及多个产业的管控要求: “新建项日仅限布局在开化工业园区”。根据今年7月1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整合提升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的指导意见(浙委发〔2020〕20号) ,我县正在开展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拟将全县工业平台整合成一个经济开发区和若干个小微企业园、创业创新园。   因此, 建议修改为 “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上级正式批复的各类工业平台”。(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根据环评中心意见,必须是一个园区。

240  

2.关于第12页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管控要求第2点“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建议修改为“除存量优质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外,禁止新建采用含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在负面清单发布即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改造”。 (第二次反馈)

部分采纳

生态功能区目的是保护水环境,理应从严禁止化学合成工艺的生产项目。目前的管控要求已经是根据应急厅的意见修改。

241  

3.关于第9页15大类1514小类黄酒制造在2019年版《产业指导目录》 中并没有列入限制类。(第二次反馈)

未采纳

环评中心意见。

242  

4.关于1522小类瓶(罐)装饮用水制造、1954小类橡胶鞋制造、2140小类塑料家具制造、2922小类塑料板、管、型材制造、2927小类日用塑料制品制造、2928小类塑料零件制造、2929

小类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034小类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等产业, 建议从限制类中删除。(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在报国家发改委的版本上不再调整限制类。

243  

5.关于第14页2641小类涂料制造,建议在管控要求中说明仅限制在《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限制和淘汰的,或加上“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外)(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244  

6.关于2643小类颜料制造、2652小类合成橡胶制造、2659 小类其他合成材料制造、2662小类专用化学用品制造、2663小类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4小类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9 小类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82小类化妆品制造、2730小类中药饮片加工、2822小类涤纶纤维制造等产业,建议在管控要求中明确“鼓励类的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采纳


245  

7.关于第35页39大类中3976小类光电子器件制造、3979 小类其他电子器件制造、3981小类电组电容电感元件制造等产业项目全国、全省都鼓励投资,建议不要列入限制类。 (第二次反馈)(两次意见均提及)

未采纳

在报国家发改委的版本上不再调整限制类。

丽水市发改委

246  

1、建议删除《负面清单》中我市龙泉市、景宁县、遂昌县、庆元县、云和县,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白酒制造(小类代码1512)、黄酒制造(小类代码1514)的相关内容。

未采纳

国家环评中心要求纳入限制类。

政府部门意见

省经信厅

247  

建议各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与即将出台的《浙江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产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促进工作方案》的衔接,同时处理好与化工园区评价认定关系。

采纳


省自然资源厅

248  

建议将文中“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国、地质公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内容,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采纳


249  

建议将采矿业类管控要求中 “现有禁采区和禁采地段内的矿山项目应依法逐步关停,有序退出,对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的内容,修改为“现有禁采区和禁采地段内的矿山项目应依法逐步关停,有序退出,对废弃矿山进行生态修复。”

采纳


250  

建议将采矿业类管控要求中“现有低于上述规模和指标的矿山企业,应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的内容,修改为“现有低于上述规模和指标的矿山企业,应完成升级改造或依法逐步关停,有序退出。”

采纳


251  

建议将70房地产业的管控要求“1.房地产开发应在现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的内容删除或修改为“商品房开发应在现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布局。”

采纳


252  

建议将70房地产业的管控要求:“2.禁止新增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符合人口发展趋势。”的内容,修改为“2.禁止别墅开发,新增商品房开发应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采纳


253  

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已经不再进行“禁采区”、“限采区”和“开采区”的规划分区,建议采矿业禁止准入空间及该空间中采矿业管控要求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标准。

采纳


254  

建议对文件中“限采区和开采区内的生产矿山应设立表土堆场。”的内容,修改为“所有生产矿山均应设立表土堆场,且必须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

采纳


255  

为全面提升矿业绿色发展水平,建议明确所有新建矿山必须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要符合绿色矿山要求。

采纳


256  

建议龙泉市等11个县(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与《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年本)》有关内容相衔接。

采纳


省生态环境厅

257  

一、建议龙泉、庆元、景宁的负面清单第5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中,增加“国家公园”的表述。修改理由:上述三地和开化正在创建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

采纳


258  

二、建议与涂装有关的产业条款,将“喷漆”修改为“涂装工序”,“封闭”修改为“密闭”。同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建议相应条款增加“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采纳


省交通运输厅

259  

第241页序号84中“逐步试行电瓶船替代柴油船”,建议修改为“针对特定吨位、功率的船舶,逐步试行纯电动力替代柴油动力”。

采纳


省水利厅

260  

一、11 个县(市)的负面清单中,建议将所涉及产业的取水量按现有项目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分别设定,并按照《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 年)》进行复核。理由:根据《浙江省用(取)水定额(2019 年)》,用(取)水定额分为通用值和先进值,其中定额通用值适用于现有用水户的日常用水管理;定额先进值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等。如 P18 第 32 项“生活纸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 15m³/t,建议改为“现有项目生活用纸取水量不超过 15m³/t,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生活用纸取水量不超过 12m³/t

采纳


261  

二、P5 第 4 项 0242 竹材采运,“3.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建议修改为“3.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治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P6 第 8 项 B 采矿业,“3.限采区和开采区内的生产矿山应设立表土堆场”,建议修改为“3.限采区和开采区内的生产矿山应设立表土堆场,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水土流失的保护措施”;P7~12 页,第 9、10、11、12、13、14、15、16 项的修改意见同前。  

采纳


262  

三、P240 第 82 项 4412 水力发电,建议删除“禁止新建中小水电项目”一句。理由: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农电〔2019〕1 号,该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该文件仅要求“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未全面禁止新建小水电项目。  

采纳


省农业农村厅

263  

一、所有表格01农业大类中,管控要求“1. ……化肥农药利用率逐步达到45%以上;”建议改为“……化肥利用率达到并稳定在40%以上,……”(第二次反馈)

采纳


264  

二、P4、5、51、52、83、114、158、205、206、249、284、320、321、362、398:

1、“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现有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立即依法关闭或搬迁”修改为“禁养区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禁养区中的饮用水水源保护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景区禁止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化养殖(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修改为“非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配套建设排泄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次反馈)

采纳


省应急管理厅

265  

《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对两类产业(大类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大类27医药制造产业)管控要求没有具体标准,比较难操作。此处, 以开化县为例。

一、“新建项日仅限布局在开化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项目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修改为: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开化工业园区,现有园区外项目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部分采纳

修改为“禁止新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的项目除外), 现有采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制造企业,。。。”这样叙述更为全面。

266  

二、“禁止新建来用合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现有采用高风险化学合成反应生产工艺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建议修改为:禁止新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现有采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安全防护距离的,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或关停并转。

部分采纳

修改为“禁止新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指导目录》中属于鼓励类的项目除外), 现有采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制造企业”

267  

泰顺县无大类26、27, 其余9个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大致雷同(淳安县无大类26),修改意见同上。

采纳


省林业局

268  

在龙泉等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说明中,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统一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保护地、I级保护林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区域的管控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采纳


269  

在龙泉等7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031牲畜饲养”的管控要求中加入“严禁在天然林地和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建设生猪养殖场。”

采纳


270  

在龙泉等1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4415太阳能发电”的管控要求中加入“严禁在除宜林地、苗圃地、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上建设光伏电站。”

采纳

修改为光伏电站不得在宜林地、苗圃地、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上建设;

271  

在龙泉等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示范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4414风力发电”的管控要求“2.新建项目不得大规模占用耕地、水域、林地和草地”修改为“2.新建项目不得大规模占用耕地、湿地、水域和草地。禁止占用林地”。

未采纳

风力发电不可能一点林地也不占用的。还是原来的表述比较符合实际。

272  

在龙泉等10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0220造林和更新”中,“1.禁止新建灌木型原料林基地项目、纸浆原料林基地项目”建议修改为“1.禁止新建灌木型材用原料林基地项目、林木类纸浆原料林(不含竹林)基地项目”。

采纳

已经修改

273  

在龙泉等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1胶合板制造”中,“2.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19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196万元/亩的项目入园”建议修改为“2.禁止投资强度小于119万元/亩,土地单位产出小于196万元/亩的项目入园(不包含原料堆垛面积)”

采纳

已经去掉投资强度

274  

在龙泉等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21胶合板制造”中,“3.现有及新建项目的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2.5立方米/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1.5立方米/立方米”建议修改为“3.现有及新建项目的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高质量纤维板和超薄板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2.5立方米/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制造取水量不得高于1.5立方米/立方米”

采纳

已经修改

公众意见

1人通过邮箱反馈

275  

庆元县应禁止(而非限制)新建、扩建环境风险较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如造纸等。

部分采纳

根据庆元县意见,造纸类作为限制类,不纳入禁止类。部分采纳公众提出意见,在现有管控措施基础上,对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提出进一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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