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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10-22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浏览次数:

全省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国家六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电价,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又出台了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电价优惠政策。我省高度重视转供电价格整治工作,各地多次通过政策宣讲会、新媒体宣传、群发短信、上门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广为宣传,并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探索形成以“转供电费码”为基本手段的转供电价格监管新模式。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现再次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

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9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六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金额分别为每千瓦时3.3分(含税,下同)、1.81分、0.99分、2.3分、2.19分和5.29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5.88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定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二、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

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但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不得违规加价。

三、限时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供电企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咨询。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2020年11月15日前(前期部分地方规定自查自纠时限早于该时间的,从其规定)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及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等基本信息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单位等,应当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红利,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不彻底,落实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协助推广应用“转供电费码”

“转供电费码”能有效提示转供电价格违规风险,转供电主体应配合供电企业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终端用户在“网上国网”APP上主动申领,及时应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供电企业将加大转供电相关法律政策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转供电主体知晓政策,提升“转供电费码”市场知晓度和申领覆盖范围,并充分利用“转供电费码”等创新手段进一步加大转供电环节价格监管力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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