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43号)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上海唯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6088497X4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625号5号楼305室


当事人:张伟平

身份证号码:42060319******1012

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

单位:上海唯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嘉平

身份证号码:31010319******3213

地址:上海市卢湾区南昌路

单位:上海唯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你公司在参加“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含区间)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含设备集成管理服务)(重新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嫌有弄虚作假行为。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在2019年“杭州地铁10号线一期工程车站(含区间)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含设备集成管理服务)(重新招标)”项目招标过程中,你公司拟派项目总监薛永国的业绩“苏州市轨道交通3号线工程车站、区间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监理项目SRT3-14-8标”及其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张伟平担任上海唯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嘉平受张伟平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其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0414.39元(中标项目金额8801799元,按千分之八计算);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张伟平和直接责任人陈嘉平分别处罚款人民币5633.15元(单位罚款数额70414.39元,按百分之八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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