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发改法字〔2019〕42号)

发布日期:2020-01-09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当事人: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00277844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68号1幢8层7号


当事人:黄建

身份证号码:51030419******2331

单位: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桂一巷


当事人:胡汉丰

身份证号码:42118219******2137

单位: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穴市大金镇胡大村胡大埦


你公司在参加“天台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供应中心、洗衣房、商业区等装修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有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本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对此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21日依法作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0月12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提交的申辩意见:我公司本次投标授权委托人胡汉丰在杭州市星桥藕花洲大街西段579号U良图文店电脑制作上传了本项目的投标文件且经反复询问店老板,对方表示有其他公司也在本店同一电脑上传了同一项目的投标文件。且,我司未中标,未对该项目及业主产生实质性影响。并郑重申明与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不存在有主观上的串标情况,要求撤销对我司、黄建和胡汉丰的处罚。黄建和胡汉丰未就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因你公司本次陈述申辩意见与之前所作陈述在事实上明显矛盾,本机关不予采纳。

现查明:在2018年“天台县人民医院迁建工程供应中心、洗衣房、商业区等装修项目”招标过程中,你单位与本项目投标人老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均由同一人编制,且两家单位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时,黄建担任成都瑞洁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汉丰受黄建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调查函及复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已构成违法。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罚款:

1.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70527.20元(中标项目金额11754533元,按千分之六计算);

2.对你公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黄建和直接责任人胡汉丰分别处罚款人民币4231.63元(单位罚款数额70527.20元,按百分之六计算)。

你们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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