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图标 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动态资讯 >通知公告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01标投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07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浏览次数:

浙发改公管〔2019〕528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现将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01标(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605123001)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电梯、自动

扶梯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01标投诉事项

处理意见书


投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虞横

被投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兴顺路 555 号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

被投诉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投标人)

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

招标人:金华市金义东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工商大楼 1698 号7楼


在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01标(招标编号:E3300000001000605123001)招标过程中,投诉人经异议程序不服招标人答复,于2019年11月6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致函招标人和被投诉人协助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现履行完毕本案调查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主张:中标候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持有另一投标人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46%的股权(是第一大控股股东,且两家公司有多名相同的董事),两者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要求否决上述两家公司的投标。

被投诉人申辩:

1.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陈述:我公司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各不相同,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郑瑞恒,西继迅达的法定代表人为刘金忠。

我公司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经营完全独立,其管理团队为原许昌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原班人马,并未因我公司投资入股而发生改变。

我公司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之间既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亦非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关系。我公司虽然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处购买了46%的股权,但并非控股股东,不存在隶属关系,主要理由有:①我公司持有的股权未超过50%;②董事会目前共有成员七名,其中仅有两名为我公司委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规定,我公司在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董事会享有的表决权仅占董事会全部席位的28%,完全不足以对其产生重大影响;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6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我公司无论在出资比例还是在最高权力机构的表决权均未达到控股股东的标准。

2.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陈述:我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各不相同,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金忠,迅达(中国)的法定代表人为郑瑞恒。

我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之间既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亦非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关系。迅达(中国)虽然从我公司原股东处购买了46%的股权,但并非我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我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我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公司的经营完全独立,其管理团队为原许昌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原班人马,并未因迅达(中国)投资入股而发生改变。

现查明:(一)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为2019年省重点建设项目。金华-义乌-东阳市域轨道交通工程电梯、自动扶梯设备供货及相关服务01标招标公告于9月27日发布,10月28日在省交易中心开标,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在内的11家单位参与投标。经评审,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得分90.39,公示期为10月29日至10月31日。投诉人于10月31日提出异议,因不服招标人11月4日作出的答复,于11月6日提出投诉。

(二)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法人代表为郑瑞恒,全资控股股东为瑞士迅达控股有限公司(Schindler Holding AG),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董事、监事等)包括Marco Hasler、郑瑞恒、贺丽蓉、Daryoush Ziai。

(三)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法人代表为刘金忠,股东成员有4名,其出资比例分别为:许昌西继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普通合伙),出资比例24.31%;Schindler Holding AG(迅达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润盈控股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69%;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6%。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等)包括赵红杰、郑瑞恒、陈卫东、刘刚、刘金忠、Daryoush Ziai、贺丽蓉、Frederic MELLINAND、Thomas Oetterli。

(四)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根据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决定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其中,许昌西继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提名并委派3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Schindler Holding AG各提名并委派2名。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5名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迅达提名并委派的董事和一名甲方委派的董事)。除公司章程修改、注册资本增减等章程列举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决议方式外,其他事项采取简单多数决议,即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投赞成票通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的规定,控股股东是对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决策具有控制力或者重大影响的股东。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持有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46%股权,虽然未超过50%,但不能简单以数字决定是否属于控股股东,而应考量对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控制力。根据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员组成、法定人数和议事规则等内容,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其全资控股母公司Schindler Holding AG(中文译名:瑞士迅达控股有限公司)对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足以构成实际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两者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投诉情况属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成立。

二、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做好后续招标投标工作。

如对本投诉处理意见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

打印 关闭